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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2023年2月版)
 

  牡丹信用卡申请人(包括主卡申请人、副卡申请人、本人卡申请人和成员卡申请人,以下简称“甲方”)知悉并理解《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以下简称“牡丹信用卡章程”)和本合约各项条款,自愿申请牡丹信用卡。经与中国工商银行发卡机构(以下简称“乙方”)协商一致,就甲方向乙方申请使用牡丹信用卡的有关事宜签订本合约。

  第一条 申请

  1.甲方保证向乙方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合法、有效。甲方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出租、出借、出售、购买信用卡和信用卡账户的相关法律责任和惩戒措施,承诺依法依规开立和使用本人信用卡和信用卡账户。若甲方已持有牡丹信用卡并以已有卡客户身份提出本次申请,则甲方知晓并同意其已有卡信息可直接适用于本次申请的牡丹信用卡,本次申请时更新已提供信息的,以更新内容为准。若甲方信息发生变更,应及时通过乙方营业网点、客户服务电话等方式通知乙方。

  2.中国工商银行有权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个人信息授权书》《牡丹信用卡个人信息处理规则》和其他相关业务条款、授权书的约定,以及业务需要,根据信息处理目的不同,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自行或委托有关单位处理甲方个人信息,也可向有关单位、个人提供甲方个人信息进行信息查询或业务办理,并对该等信息承担保密义务。甲方向中国工商银行提供联系人信息的,应确保已获得联系人充分授权,中国工商银行可基于对甲方信用卡服务或管理需要与联系人进行联系。甲方可通过中国工商银行网站“信用卡”栏目查询《个人信息授权书》和《牡丹信用卡个人信息处理规则》。如发生变更的,中国工商银行将及时更新。如甲方继续使用牡丹信用卡服务,即表示已充分阅读、理解并接受更新后的规则并同意中国工商银行根据更新后的规则处理相关个人信息。

  3.乙方有权根据甲方的申请及资信状况确定是否同意发卡、发卡的种类、等级及信用额度。乙方对甲方名下的多个信用卡账户授信额度实施合并管理,设定总授信额度上限。

  4.乙方可根据甲方的申请、资信状况、办理业务需要,要求甲方提供一定的担保。担保范围为甲方在其信用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信用额度内透支及超信用额度透支的本金、利息、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违约金、年费、手续费,下同)等。甲方牡丹信用卡有效期期满继续使用的,应办理担保相应的转期、续保手续。乙方对担保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第二条 使用

  1.牡丹信用卡透支及分期资金应当用于消费领域,不得用于生产经营、房地产(含购房首付款等)、投资等非消费领域,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2.牡丹信用卡可在乙方或相应银行卡组织指定的特约商户、营业网点、智能柜员机等受理点或其他渠道使用。甲方在境内外的消费、分期付款、取现、转账等交易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规定,以及乙方、特约商户及银行卡组织等的相关规定。甲方在使用联名牡丹信用卡、芯片卡、磁条芯片复合卡、数字卡时,还应遵守联名机构、银行卡组织的有关规定。甲方使用牡丹信用卡通过电子银行渠道办理业务,应遵守中国工商银行电子银行业务相关章程、协议和交易规则。

  甲方在乙方或银行卡组织指定的特约商户、营业网点、智能柜员机等受理点或其他渠道使用牡丹信用卡时,乙方按照记账币种记入牡丹信用卡人民币账户或对应的外币账户。

  多币卡指具有人民币账户以及一个或多个外币账户的牡丹贷记信用卡产品。甲方同意由乙方在多个外币账户中指定一个外币账户作为主外币账户。在境外有关银行卡组织指定的境外受理点使用和交易时,如有记账币种对应的外币账户,则记入对应的外币账户。如无记账币种对应的外币账户,则折算记入主外币账户。乙方与未获准在境内从事银行卡清算业务的境外银行卡组织合作发行的仅具有该银行卡组织标识的卡,可在境外实体特约商户和境外网络特约商户使用;在境内使用时,仅限于凭卡片按国家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办理存取现钞、转账汇款以及信用卡还款等业务。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甲方信用卡账户的资金以现金存入或以合法款项转账存入。外币账户透支可用甲方外汇资金偿还,也可向乙方申请以人民币购汇偿还。

  3.甲方不得以与特约商户、受理单位或所在单位(如适用)发生纠纷为由拒绝偿还所欠乙方的款项,不得利用牡丹信用卡进行虚假交易等欺诈活动或其他违法违规及违约的交易获取资金、积分、奖品或增值服务。若发生上述情况的,乙方有权收回相应资金、积分、奖品,停止提供增值服务,或要求甲方支付已使用部分对应的款项。

  4.牡丹信用卡实体卡片的有效期最长为十年,甲乙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甲方签署2022年4月版本或之后版本领用合约的,牡丹信用卡线上支付服务长期有效,不因实体卡片换卡影响该服务(挂失期间及挂失换卡除外)。线上支付服务包括绑卡支付、条码支付等无需使用实体卡片的支付,实体卡片有效期届满后,已签订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电话银行、工银e支付、快捷支付协议的业务仍可正常使用。未享有长期有效线上支付服务的,如实体卡片已过期,甲方在按照乙方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前不能继续使用实体卡片(收入款项除外),但可根据乙方规定开通长期有效线上支付服务。如甲方未及时办理更换新卡手续而造成实体卡片无法正常使用,由此产生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如甲方不再使用牡丹信用卡,需及时办理销户。

  5.乙方受理甲方销户申请30日后按有关规定办理销户手续,甲方仍应偿还自申请销户之日至正式销户间发生的欠款(含本金、费用及利息等,下同)。在销户申请时甲方电子现金余额应为零,如因甲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丢失或被盗等)导致电子现金余额不能为零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有关款项。

  第三条 对账及还款

  1.对有交易发生或虽未发生交易但账户有未清偿欠款的,乙方将通过短信账单、Email账单等方式,定期向甲方提供对账服务,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甲方在对账单生成日(对账单生成日以对账单记载为准,下同)15日后仍未收到对账单的,应及时向乙方索要对账单,否则视同甲方已收到。甲方不得以未收到对账单、未接到通知为由拒绝支付透支本息及相关费用。甲方对牡丹信用卡交易和账户情况有疑问的,应自交易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乙方进行查询,并按乙方要求提供证明文件,乙方应予以查证并在收到核实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给予答复。在查证结果确认前,甲方应及时还款,如不及时还款,可能对甲方信用记录产生影响。经查证,如应由甲方承担责任的,有关交易款项及相关利息、费用由甲方承担;如不应由甲方承担责任的,乙方负责将有关交易款项退回(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2.牡丹贷记卡条款

  (1)甲方使用信用额度取现及转账的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应支付所用款项从银行记账日起至还款日止的透支利息。除透支取现及透支转账交易外,其他透支交易可享受从银行记账日起至到期还款日(含)之间的免息还款期待遇,甲方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全额偿还当期应还款项,无需支付透支利息,甲方在到期还款日未能全额偿还当期应还款项的,按照下列规则计息:

  计息方式一:未全额偿还当期应还款项的,当期全部应还透支款项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乙方将对当期全部应还透支款项计收从银行记账日起至还款日止的透支利息。

  计息方式二:未全额偿还当期应还款项的,乙方将对未清偿部分计收从银行记账日起至还款日止的透支利息。

  贷记卡计息方式以具体产品介绍、甲乙双方约定为准(包括但不限于中国工商银行网站“信用卡-卡片世界”栏目以及申请中甲方获知的产品介绍等)。

  (2)甲方可按照乙方对账单标明的最低还款额还款。甲方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偿还最低还款额的,视为逾期(违约),除按上述计息方法支付透支利息外,还应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或按另行约定的标准支付违约金,具体收取细则按照乙方公布的服务价目表执行。甲方连续两次(含)以上在到期还款日(含)前未能足额偿还最低还款额的,乙方有权停止其牡丹信用卡的使用(电子现金脱机消费除外)。

  每期最低还款额为以下金额之总和:当期对账单中未偿还的一般交易(除分期付款、透支取现、透支转账以外的透支交易以及利息、费用等)金额的百分之十;当期对账单中已入账未偿还的分期付款、透支取现、透支转账金额的百分之百;上期对账单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金额。如当期账单透支余额低于上述金额总和,则最低还款额以当期账单透支余额为限。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3)因甲方在临时调高额度期限届满前未归还欠款导致超过信用额度,或因利息、费用等其他原因导致超过信用额度的,属于超额使用信用额度。对于上述情形,甲方不得以超过信用额度为由拒绝归还牡丹信用卡账户欠款。

  (4)乙方对甲方不符合免息条件的交易款项从银行记账日开始计算透支利息,除另有约定外,透支利率为日利率万分之五(最高年化利率约为18.25%,折算公式按年利率=日利率*365计算;该年化利率采用单利计算方法计算,受每月天数不同及甲方还款情况不同等因素的影响,实际年化利率与上述年化利率可能存在差异),按月计收复利,并从甲方账户中扣收(含透支扣收,下同)。

  (5)牡丹贷记卡账户内溢缴款不计付利息,另有约定的除外。

  (6)甲方向乙方申请分期付款业务应遵守与乙方签署的分期付款业务相关协议、须知及规则。分期付款本金入账后将全额计入当期账单的最低还款额,甲方与乙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乙方可根据甲方的交易、还款记录情况、资信状况变化或突发性欺诈风险等情况,取消剩余期数分期付款,并将剩余款项一次性记入甲方贷记卡账户,甲方应按当期对账单在到期还款日前一次性偿还。

  3.牡丹准贷记卡条款

  (1)准贷记卡透支利息自银行记账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五(最高年化利率约为18.25%,折算公式按年利率=日利率*365计算;该年化利率采用单利计算方法计算,受每月天数不同及甲方还款情况不同等因素的影响,实际年化利率与上述年化利率可能存在差异)计收单利,透支期限最长为60天。甲方透支超过60天仍未还款的,视为逾期(违约),乙方有权停止其准贷记卡的使用(电子现金脱机消费除外)。

  (2)准贷记卡账户内的溢缴款按照中国工商银行公布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4.甲方应承担牡丹信用卡(含副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并在乙方规定的还款期限偿还欠款。乙方有权从该牡丹信用卡账户中扣收因牡丹信用卡(含副卡)而发生的全部交易款项、利息及各项费用等。费用按照乙方对外统一公布的中国工商银行服务价目表收取。服务项目及服务价格如有变动,以乙方最新公告为准。

  第四条  关于特殊卡种的特别约定

  1.关于学生卡的特别约定

  甲方申请学生卡需提供第二还款来源方(父母、监护人、或其他管理人等)愿意代为还款的书面担保材料。甲方毕业后,须于毕业后3个月内向乙方提供就业状况或继续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相应证明材料(甲方不再继续用卡的除外)。若甲方毕业后出国或在毕业3个月后仍未联系乙方变更资料,甲方同意乙方可以停止该卡使用或将账户信用额度调整为零,甲方毕业时间以乙方通过合法有效方式确认的毕业时间为准。

  2.关于公务卡的特别约定

  (1)本款仅在甲方申领的是预算单位公务卡、军队单位公务卡和企业公务卡的情况下适用。

  (2)公务卡须由所在单位出具证明材料后办理。乙方有权根据甲方的申请及资信状况以及乙方与甲方所在单位的约定,确定是否同意发卡、发卡的种类及信用额度。甲方同意乙方可根据本人所在单位的要求将本人基本信息和交易信息由乙方或通过该卡对应的卡组织传输给本人所在单位;可根据其所在单位通知临时或永久调整公务卡信用额度、停止卡片使用、办理收卡、销户(电子现金交易除外)。甲方同意所在单位通过公务卡支持系统查询和核对公务卡项下用于财务报销的公务交易信息。

  3.关于私人银行黑金卡的特别约定

  (1)私人银行黑金卡是乙方面向符合条件的私人银行客户本人及其家族成员(包括但不限于父母、配偶、子女以及私人银行客户本人指定的关系人)发行的银联品牌人民币贷记卡,私人银行客户本人持有的工银私人银行黑金卡为“本人卡”,私人银行客户本人指定的家族成员持有的工银私人银行黑金卡为“成员卡”。

  (2)甲方保证向乙方提供的加载在卡面的个性化图片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不侵犯第三方合法权益,如第三方就此向乙方主张权益或向乙方提起诉讼等导致乙方承担经济损失或不利后果的,甲方承担赔偿责任及法律后果。

  (3)发卡时,乙方根据私人银行客户本人的资信状况核定家族关系额度。本人卡初始信用额度同家族关系额度,成员卡初始信用额度为零。私人银行客户本人可自行通过电话银行、网上银行、营业网点等渠道办理家族关系额度在本人卡及成员卡间的分配,本人卡信用额度和各成员卡信用额度之和不得超过家族关系额度。乙方有权根据私人银行客户本人的资产及信用状况调整上述信用额度。

  私人银行客户本人可申请为其指定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族成员办理多张成员卡,有义务督促其成员卡持卡人遵守牡丹信用卡章程及本合约相关规定,并应承担因成员卡持卡人违反相关规定造成的损失。私人银行客户本人可随时申请调整、停止或取消其指定的成员卡的使用(电子现金脱机消费除外),代成员卡确认交易及申请解除临时交易限制等,并须承担本人卡及成员卡(含移动设备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

(4)工银私人银行黑金卡积分全部累积在私人银行客户本人名下。乙方向私人银行客户本人提供的账单包含本人卡及所有成员卡的交易明细;向成员卡持卡人提供的账单仅包含该成员卡的交易明细。私人银行客户本人须为工银私人银行黑金卡开通自动还款业务,为本人卡和成员卡指定自动还款转出账户,并遵守《自动还款业务协议书》。对于成员卡单独绑定其他账户作为自动还款转出账户的,优先以单独绑定账户自动归还成员卡欠款,该账户自动还款金额不足时,再使用本人卡的自动还款转出账户归还金额不足部分。

  4.上述特殊卡种均为贷记卡,不得办理副卡,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条特别约定与其他条款约定不一致的,以本条内容为准。

  第五条  其他

  1.甲方享有按本合约及牡丹信用卡章程规定使用牡丹信用卡的权利。发生(不限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暂时限制或停止甲方名下全部牡丹信用卡的使用(电子现金脱机消费除外),同时可自行或授权有关单位收回其牡丹信用卡,并对甲方未清偿款项进行追索。甲方不得以乙方采取或未采取停止信用卡使用的措施为由要求乙方承担责任,除非乙方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过错。

  (1)甲方提供虚假申请材料或预留的身份证件失效,且未主动及时联系乙方更新的;

  (2)甲方资信状况恶化或家庭财务状况恶化;

  (3)本合约项下的担保发生担保合约中途解除、因不可归责于乙方的事由导致或可能导致担保物受损害的、担保物的权属发生争议等情形,而甲方又未能提供乙方认可的其他担保;

  (4)甲方与中国工商银行签订的其他借款合同违约、甲方发生信用卡逾期等情况;

  (5)乙方为维护甲方账户资金安全等目的;

  (6)甲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乙方相关政策或本合约及牡丹信用卡章程等规定。

  2.甲方确认乙方可使用其在申请表填写或在乙方留存的地址、手机号码、电子邮件等联系方式向其提供服务、发送对账单、还款通知、逾期信息上报通知、催收信函等。

  甲方确认以牡丹信用卡申请表填写的地址作为信用卡项下争议所涉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甲方同意司法机关可使用申请表填写或在乙方留存的传真、手机号码、电子邮件等电子联系方式,对各项法律文书进行电子送达。上述法律文书包括但不限于传票、开庭通知书、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限期履行通知书等。甲方同意司法机关可采取以上一种或多种送达方式向甲方送达法律文书,司法机关采取多种方式向甲方送达法律文书的,送达时间以上述送达方式中最先送达的为准。上述送达约定适用于诉讼、仲裁以及其他司法程序的各个阶段,包括但不限于一审、二审、再审、执行以及督促程序。

  甲方应确保申请表填写或在乙方留存的地址、传真、手机号码、电子邮件等各项信息的真实有效性,相关信息如有变更,甲方应及时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乙方办理资料变更,否则按原信息进行的通知、服务、送达(含电子送达)仍然有效,甲方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3.甲方同意,乙方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不时对本合约、《牡丹信用卡个人信息处理规则》、产品或服务等进行修改。乙方如对上述内容进行修改,将进行公告,公告期45天,并可视情况同时采取其他补充通知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短信、电话、手机银行、对账单等。公告期内甲方可以选择是否继续使用牡丹信用卡,如甲方不接受乙方公告内容,应在公告期满前向乙方申请变更、终止相关服务或办理销户手续。公告期满,甲方未办理变更、终止相关服务手续,未办理销户手续或继续用卡的,视为甲方同意有关变更,公告期满即为生效。乙方公告方式:中国工商银行网站(包括但不限于首页“重要公告”或“信用卡-信息披露”栏目)或中国工商银行营业网点等。

  4.甲乙双方可另行协商对本合约办理强制执行公证。甲方知悉本合约经公证后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如甲方不履行本合约项下义务的,乙方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5.牡丹信用卡申请表和牡丹信用卡章程是本合约的组成部分。本合约适用于发卡对象为个人的牡丹信用卡。本合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规定,本合约与牡丹信用卡章程不一致的,以本合约约定为准,未尽事宜依据牡丹信用卡章程、业务规定、使用指南及金融惯例办理。甲方在使用联名牡丹信用卡、芯片卡、磁条芯片复合卡、数字卡或中国工商银行电子银行等服务时,还应遵守该类卡或该类服务相关规定。牡丹信用卡交易还须执行该卡及交易涉及的有关银行卡组织的规定。

  6.甲乙双方因本合约发生争议,应首先协商解决,或者通过乙方所在地监管机构指导下的银调中心进行调解,双方依据调解协议各自履行相关义务。协商、调解不成或无法协商、调解的,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或甲方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7.本合约自乙方批准甲方办卡申请之日起生效,至甲方本次申请的所有牡丹信用卡项下债务全部清偿且办理完毕销户手续时终止。甲方可通过中国工商银行网站(“信用卡-章程协议”栏目)查询本合约内容。

  8.如有问题,甲方可通过乙方营业网点、门户网站(www.icbc.com.cn)或手机银行在线客服咨询投诉,或拨打乙方统一的咨询与投诉电话(955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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