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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动态

新基金法修订草案面世 基金经理可炒股

  6月26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日前终于露出了庐山真面目,并向社会公众公开征集意见。

  在新的修订草案中,适当放宽了有关基金投资、运作的管制,并且开放契约型、理事会型的组织形式,非公开募集基金还可以采用无限责任型的组织形式。将非公开募集的基金、基金服务机构,以及基金行业协会的管理工作纳入监管范围。

  经注意,在《修订草案》中,对备受关注的基金管理人从业人员及其亲属进行证券投资进行了重新规定,预示着基金公司人员炒股或将“松绑”;对基金公司未来的股权结构、基金公司高管股权激励进行了厘清,而且开闸基金公司设立子公司专门从事销售等。

  修改草案以松绑为主

  尽管距公开征求截止日期(今年的8月5日)尚早,但目前已经有9000社会公众提交意见,《修订草案》受关注的程度可见一斑。

  《修订草案》适当放宽了有关基金投资、运作的管制,并且开放契约型、理事会型的组织形式,非公开募集基金还可以采用无限责任型的组织形式。将非公开募集的基金、基金服务机构,以及基金行业协会的管理工作纳入监管范围。

  引人注目的是,《修订草案》增加并界定了非公开募集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在于限制基金的募集和运作行为,从而保护基金投资者权益,防范非法集资。

  《修改草案》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自然人募集资金,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不得使用报刊、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形式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方式。

  在《修改草案》中,基金公司公开募集基金管理、非公开募集基金管理、基金销售、基金份额登记、投资顾问和其他基金业务,允许成立子公司单独经营。

  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的分支机构,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或对公司治理有重大影响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修改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条款,或者变更其他重大事项,应当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基金公司的股权结构也将大大丰富。公开募集基金可以采用契约型、理事会型的组织形式,非公开募集基金还可以采用无限责任型的组织形式。

  北京某基金公司人士认为,此举大大放宽了公募基金的发展空间,“包括设立子公司,以及设立多种类型的基金,对于基金公司来讲,无疑将带来新的成长空间。”

  放开基金经理炒股

  备受关注的基金公司工作人员炒股,在《修订草案》中也进行了厘定。

  根据《修订草案》第十九条,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其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进行证券投资,应当事先向基金管理人申报,并不得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发生利益冲突。同时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前款规定人员进行证券投资的申报、登记、审查、处置等管理制度。

  实际上,自2008年原上投摩根成长先锋基金经理唐建因“老鼠仓”事件被媒体曝光,成为第一个因老鼠仓而被处罚、终身禁入市场的基金经理后,先后又有韩刚、涂强等多位基金经理被证监会查处。业内人士预测,在监管层逐渐对基金业内人士炒股进行严格申报和审查之后,或引导基金从业人员证券投资进入规范和良性循环。

  有业内人士颇为担心,基金公司从业人员及其亲属放开炒股之后,会引发“老鼠仓”横行。不过不少专业人士昨日采访时,对此并没有太大的担忧。

  德胜基金研究中心江赛春表示,老鼠仓其实与《基金法》中是否允许从业人员炒股并无相关性,在规范了操作程序后,基金从业人员将规范炒股。

  “近年来基金经理进行证券投资早已成为业内公开的秘密,能够在监管上开闸并纳入监管,对于老鼠仓的约束作用可能更大。”北京某基金公司人士指出。

  基民期待风险担保时代

  基金公司发展空间被打开对基金业无疑是个利好,但对于广大基金投资者来说,基金的管理能力能否相应提高才是其关心的重点,尤其是近年来公募基金赚钱效应的缺失已经遭到不少业内人士的诟病。对于普通基民来说,关注更多的是近年来因为基金管理公司决策失误引发的风险,由谁来承担的问题。

  《修订草案》中强调,基金管理公司应当从基金管理费收入中计提风险准备金。基金管理公司因违法违规、违反基金合同等原因给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优先使用风险准备金予以赔偿。

  实际上,近年来由于基金公司投资决策失误造成的“踩雷”现象越来越多,导致基民巨额损失的现象屡见不鲜。因此有基民建议,希望对引发亏损的风险类型进行厘清,并且厘清基金公司应该承担的责任范畴。

  北京某基金研究人士表示,《修订草案》可以理解为“松绑”并“加绑”,在对基金业务进行松绑、增加基金公司发展空间的同时,应该为基金公司的投研决策加上镣铐,避免陷入不该出现的风险。

  此外,基金公司可以实行专业人士持股计划、建立长效激励约束机制,也成为基金公司未来发展的一大看点。

  北京某基金公司人士表示,期待新的激励方案出台让公募基金的人员管理形成良性循环,但实际上目前一些基金公司股东和管理层的矛盾,在基金法的修改中并无太多体现。

  注:本信息仅代表专家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据此投资风险自负。

(摘自《每日经济新闻》报社 2012-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