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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逸贷”信用卡领用合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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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牡丹“逸贷”信用卡(以下简称“逸贷卡”)申领人(包括主卡申领人和副卡申领人,以下简称“甲方”)基于知悉并理解牡丹信用卡章程和本合约各项条款,自愿申领逸贷卡,经与中国工商银行发卡机构(以下简称“乙方”)协商一致,就甲方向乙方申领使用逸贷卡的有关事宜签订如下合约:

  第一条 申请
  1、甲方保证向乙方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真实、有效,并同意乙方向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甲方有关资信、财产和其他有关方面的情况。甲方同意乙方可向相关单位或机构提供甲方有关资料,但以正常履行本合约和牡丹信用卡章程、提供牡丹信用卡有关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由乙方或第三方提供的积分兑换、奖品等增值服务)及履行法定义务为限。甲方同意,无论乙方是否同意其办卡申请,中国工商银行进行其他产品服务和销售时有权使用甲方相关个人金融信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乙方有权根据甲方的申请及资信状况确定是否同意发卡、发卡的种类及信用额度。无论乙方是否同意甲方办卡申请,甲方同意乙方可以不退还申请表及相关资料。
  3、甲方同意将代发工资账户(仅限甲方本人工商银行账号,下同)设定为逸贷卡还款账户,且代发工资日(固定为每月同一日,下同)即为逸贷卡到期还款日。甲方同意其工资发放单位可向乙方提供甲方代发工资账号,如甲方指定代发工资账户或代发工资日期与乙方核定的不同,应以乙方最终核定的代发工资账户和代发工资日期为准。乙方核定上述信息后应将核定情况告知甲方。
  甲方同意乙方有权根据逸贷卡透支情况从甲方本人指定代发工资账户(仅限甲方本人工商银行账号)中直接扣款用于归还甲方逸贷卡欠款;并同意在代发工资入账时优先使用代发工资款项(代发工资款项包括发放的工资、奖金、福利费等款项)直接归还逸贷卡欠款。如果在代发工资日甲方代发工资金额不足导致无法全额归还逸贷卡分期应付款项,甲方应及时补足以偿还上述欠款。
  甲方承诺,代发工资账户中资金不涉及社会保障金和最低生活费用等,如上述情形发生变更,甲方须立即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形式通知乙方,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和损失由甲方承担。
  4、甲方主卡申领人可申请为其符合乙方发卡条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配偶、父母或子女以及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子女办理不超过两张的副卡,有义务督促其副卡持卡人遵守牡丹信用卡章程及本合约相关规定,并应承担因副卡持卡人违反相关规定造成的一切损失。甲方主卡申领人可随时申请调整、停止或取消副卡的使用,并须承担其副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副卡持卡人对主副卡项下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甲方授权乙方为本合约订立和履行之目的,可以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其他渠道查询本人信用报告中的身份、职业和居住地址等个人基本信息,本人在个人贷款、各类信用卡和对外担保等信用活动中形成的交易记录等个人信贷交易信息及个人结算账户、个人住房公积金、个人养老保险金(缴存)、个人电信缴存等非银行信用信息;并将本人的个人基本信息、个人信贷交易信息、以及其他相关信用信息报送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第二条 使用
  1、甲方收到逸贷卡后,应及时办理卡片启用,立即在卡片背面签名栏签名,并在用卡时按规定使用此签名,否则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和损失。
  2、甲方应妥善保管逸贷卡及其卡片信息、密码、交易凭证和身份证件等,甲方不得将逸贷卡卡片信息、密码等相关信息泄露给他人,且不得出租或转借逸贷卡,否则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和损失。
  3、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甲方本人所为,甲方应承担因密码保管不善造成的风险损失,甲方遗忘密码,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逸贷卡办理密码重置。基于持卡人签字形成的交易凭证和/或凭牡丹信用卡磁条、芯片、卡号或密码等电子数据和/或卡片信息而办理的各项交易(包括但不限于通过销售点终端、手工受理、邮件、电话、手机、短信、传真、互联网等方式进行的信用卡交易)所产生的信息记录之一或全部均属于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如有关交易确已发生,除非乙方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过错,甲方不得以无交易凭证、交易凭证上签字非本人所为、密码非本人输入或未输入密码等理由拒绝偿付因交易发生的款项。
  4、逸贷卡可办理分期消费、存款、取现和转账等业务,但不得透支取现和透支转账,甲方所有交易均记入甲方人民币账户。在境内,逸贷卡可在乙方指定的特约单位、营业网点、自动柜员机等或乙方指定的具有银联标识的受理点使用;在境外,可在乙方指定的具有银联标识的受理点使用。甲方在境内外的分期消费、存款、取现、转账等交易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乙方、特约单位及信用卡组织或公司等的相关规定。甲方使用逸贷卡通过电子银行渠道办理业务,应遵守中国工商银行电子银行业务相关章程、协议和交易规则。
  5、甲方遗失逸贷卡应立即通过中国工商银行电话银行(95588)、网上银行(www.icbc.com.cn)等电子银行渠道或到营业网点办理挂失,挂失手续办妥,挂失即生效。甲方对挂失生效后其逸贷卡发生的交易不承担任何责任,除非甲方对该交易存在欺诈、串通他人欺诈或其他不诚信行为;挂失生效前逸贷卡产生的损失由甲方承担,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但乙方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过错或与甲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6、乙方对逸贷卡卡片设定有效期,有效期最长为五年,另有约定的除外。如甲方到期需要继续使用,应办理更换新卡手续。对有效期内未启用的信用卡,乙方有权不提供到期换卡服务。如果甲方在逸贷卡有效期满后不愿继续用卡的,则应在逸贷卡有效期满前,提前一个月以书面或乙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乙方;否则,乙方将视为甲方到期自愿更换新卡。已过期的逸贷卡,甲方在按照乙方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前不能继续使用(收入款项除外),如甲方未及时办理更换新卡手续而造成逸贷卡无法正常使用,由此产生的损失由甲方承担。本合约、牡丹信用卡章程及其他业务规定对已过期的逸贷卡继续有效,同时乙方继续保留对逸贷卡的管理权、追索权和按规定收取相关费用(包括超限费、滞纳金、手续费、追索费等,下同)等权利。如因乙方与合作单位、信用卡组织合作终止等原因导致无法补换卡的,甲方同意乙方可发放其他同等级的相应产品。甲方不补换新卡或中途停止使用逸贷卡的,仍须清偿该卡所欠债务,并按规定申请办理销户手续。
  7、甲方申请逸贷卡销户时,应归还全部欠款(含交易款项、费用及利息等,下同)。乙方受理甲方销户申请30日后按有关规定为甲方办理销户手续,甲方仍应偿还自申请销户之日至正式销户间发生的欠款。
  8、甲方同意乙方为其交易累计积分或向甲方提供增值服务。乙方保留变更积分累计规则、积分明细保存时间、增值服务种类及内容或清理积分、终止有关增值服务等权利,且无须事先征得甲方同意。乙方行使上述权利时应进行公告,公告期满即对甲方产生法律效力。
  如因第三方原因导致乙方无法提供或无法完全提供增值服务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9、甲方不得以与特约单位或受理单位发生纠纷为由拒绝支付所欠乙方的款项,不得利用逸贷卡进行虚假交易等欺诈活动套取资金、积分、奖品或增值服务。

  第三条 对账及还款
  1、对有交易发生或虽未发生交易但账户有未清偿欠款的,乙方应通过对账单、电子账单、对账簿等方式,定期向甲方提供对账服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甲方在对账单生成日(对账单生成日以对账单记载为准,下同)15日后仍未收到对账单的,应及时向乙方索要对账单,否则视同甲方已收到。甲方不得以未收到对账单、未接到通知为由拒付透支本息及相关费用。甲方对逸贷卡交易和账户情况有疑问的,应自交易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乙方进行查询,并按乙方要求提供证明文件,乙方应予以查证并在收到核实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给予答复。在查证结果确认前,甲方应及时还款,如不及时还款,可能对甲方信用记录产生影响。经查证,如应由甲方承担责任的,有关交易款项及相关利息、费用由甲方承担;如不应由甲方承担责任的,乙方负责将有关交易款项退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2、甲方在到期还款日前以代发工资偿还本期分期款项的,乙方根据分期消费资金实际使用时间计收本期分期消费手续费;甲方在到期还款日前(含到期还款日)未偿还本期分期款项的,分期消费手续费计至到期还款日。
  乙方在逸贷卡到期还款日后给予甲方一定的还款宽限期。如甲方在宽限期内归还当期分期消费应付款项的,乙方不计收逸贷卡透支利息,否则,乙方有权对未清偿部分按每日万分之五从银行记账日起至还款日止计收透支利息。
  甲方未能在宽限期(含)前偿还最低还款额的,视为逾期,除按上述计息方法支付透支利息外,还应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支付滞纳金。
  乙方有权视甲方未还款情况,停止甲方继续享有分期付款的权利,并有权要求甲方提前偿还全部欠款。甲方连续两次(含)以上在到期还款日(含)前未能足额偿还最低还款额的,乙方有权停止其逸贷卡的使用,并采取包括但不限于本条第7款所列示的风险防范措施。
  3、甲方超额使用乙方批准的信用额度,若在账户超限当日(即乙方对该笔交易金额的记账日)未偿还超额部分,应对超额部分按5%支付超限费。因甲方在临时调高额度期限届满前未归还欠款导致超过信用额度,或因利息、费用等其他原因导致超过信用额度的,属于超额使用信用额度,甲方应对超额部分按5%支付超限费。
  4、乙方对甲方不符合免息条件的交易款项、费用等从银行记账日开始计算透支利息,有权按月计收复利并从甲方账户中扣收(含透支扣收,下同),透支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5、逸贷卡账户内存款不计付利息。
  6、甲方应承担逸贷卡(含副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乙方有权从其账户中扣收因逸贷卡(含副卡)而发生的全部交易款项、利息及费用等。费用按照乙方对外统一规定的收费项目及标准收取。
  7、甲方应在乙方规定的还款期限内偿还欠款并同意乙方可以自行或委托第三方通过信函、短信、电子邮件、电话、上门、公告或司法渠道等方式向甲方催收欠款。若甲方经乙方催收仍未能清偿其欠款,乙方有权选择采取或同时采取如下措施:停止该卡使用;停止甲方所有牡丹信用卡使用;行使质权;从甲方在中国工商银行任何分支机构开立的任何账户中直接扣收;将甲方违约信息公布在中国工商银行网站(www.icbc.com.cn,下同)上等措施,并由甲方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及造成的损失。

  第四条  其他
  1、乙方可根据甲方的申请及资信状况,要求甲方提供一定的权利质押担保。提供权利质押担保的,出质权利到期日应超过逸贷卡有效期到期日后30天。甲方逸贷卡有效期期满继续使用的,该权利质押应办理相应的转期、续押手续。
  2、甲方同意乙方可以根据甲方交易、还款记录情况、资信状况变化或突发性欺诈风险等情况调整其逸贷卡账户的信用额度,或者要求甲方按规定提供或增加权利质押担保。乙方调整信用额度,可通过短信、电话或对账单等方式通知甲方。前述信用额度调整不影响甲方在本合约项下的还款义务,甲方仍需清偿已经发生的交易款项、利息及费用等,且不得以未收到通知为由要求乙方承担责任,除非乙方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过错。
  乙方有权对甲方名下的多个信用卡账户授信额度进行合并管理。
  3、乙方有权基于甲方资信状况等原因或为维护甲方账户资金安全等目的,暂时停止其使用逸贷卡,甲方应配合乙方采取相关措施;甲方不得因乙方暂停其使用逸贷卡而要求乙方承担责任,除非乙方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过错。
  4、如甲方申领逸贷卡过程中或启用逸贷卡后与乙方发生纠纷,在纠纷处理完毕之前乙方有权拒绝其领卡申请、调整信用额度申请等或有权暂停其使用逸贷卡。
  5、逸贷卡的所有权属于乙方,甲方享有按规定使用逸贷卡的权利。发生(不限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无需通知甲方即可停止其逸贷卡的使用,同时可自行或授权有关单位收回其逸贷卡,并对甲方未清偿款项进行追索。甲方不得以乙方采取或未采取停止逸贷卡使用的措施为由要求乙方承担责任,除非乙方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过错。
  (1)甲方提供虚假申请材料;
  (2)甲方资信状况恶化或家庭财务状况恶化;
  (3)本合约项下的担保发生担保合约中途解除、因不可归责于乙方的事由导致或可能导致质押权利受损害的、质押权利的权属发生争议等情形之一,而甲方又未能提供令乙方认可的担保;
  (4)甲方违反本合约及牡丹信用卡章程等规定。

  第五条 甲方在申请表中所填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工作单位、联系方式及地址、身份证件号码、代发工资账户)有所变更时,须立即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乙方办理资料变更。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和损失由甲方承担。甲方同意乙方可通过短信或电子邮件方式向其发送与逸贷卡有关的信息,乙方保留终止发送的权利。

  第六条 因供电、通讯、系统故障等原因导致甲方用卡受阻的,乙方可视情况协助甲方解决问题或提供必要的帮助,但不承担因此可能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第七条 乙方服务热线电话:95588。乙方公告方式:中国工商银行网站或中国工商银行营业网点等。

  第八条 逸贷卡申请表和《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是本合约的组成部分。逸贷卡不具有牡丹信用卡章程规定的全部功能,使用范围也有所限制,具体功能及使用范围等以本合约规定为准。甲方不得以此为由要求乙方承担任何责任,也不得以此为由不履行、延迟履行本合约,甲方应按本合约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九条 本合约由乙方负责制定和修改。乙方有权根据政府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调整透支利率、超限费和滞纳金;对于其他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乙方有权根据《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或其他适用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决定或调整。乙方如对上述关于透支利率、超限费、滞纳金及其他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调整的,将进行公告,公告期满即为生效,无须另行通知甲方。公告期内,甲方可以选择是否继续使用逸贷卡:甲方如不同意有关变更,可按照规定办理销户手续;公告期满,未办理销户手续的,视为甲方同意有关变更。

  第十条 甲乙双方因本合约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一条 本合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未尽事宜依据《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业务规定、《牡丹逸贷信用卡使用指南》(“使用指南”)及金融惯例办理。甲方在使用芯片卡、磁条芯片复合卡或中国工商银行电子银行等服务时,还应遵守该类卡或该类服务相关规定。逸贷卡交易还须执行该卡及交易涉及的有关信用卡组织或公司的规定。使用指南及其不时之更新是本合约的有效组成部分。

   第十二条 本合约自乙方批准甲方办卡申请之日起生效,至甲方依据本申请表申领的所有逸贷卡项下债务全部清偿且办理完毕销户手续时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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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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