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基金业陷入规模、业绩双降困局难以突围之际,发起式基金应声而出。天然的设计优势令发起式基金在诞生前就被寄予厚望,通过利益绑定形式加强基金的内在约束机制,促进基金公司股东、管理层、其他从业人员与基金持有人利益一致。但也有人质疑,发起式基金可能会沦为基金发行的“噱头”。分析人士表示,发起式基金的诞生将更好地体现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促进基金投资行为长期化。
经历了2007年的爆发期之后,基金业2008年开始走入瓶颈期。由于无法摆脱靠天吃饭的困局,在市场环境不佳的情况下,基金业绩持续亏损,缺乏赚钱效应导致持有人用脚投票,老基金规模缩水,新基金发行逐渐迷你化。依赖固定管理费收入的公募基金,为了保存量、争规模,寻求帮忙资金,并支付给渠道大笔尾随佣金。这些行为必然导致一切成本最终由持有人埋单。而当持有人发现真相选择离场时,基金规模进一步缩水,于是陷入一场恶性循环。靠天吃饭终究不是解决基金业瓶颈的根本办法,通过加强制度约束则可能降低行业活力,根本解决途径是以市场化机制扭转当前的困局。在此背景下,发起式基金诞生了。
根据相关规定,发起式基金要求基金公司申请募集发起式基金时,使用发起资金认购新基金的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且认购份额的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发起资金的来源包括基金公司股东资金、公司固有资金、公司高管人员或具有基金经理资格的人员。为鼓励基金公司主动与持有人绑定利益,发起式基金可降低募集成立的门槛,募集规模不少于5000万元、募集人数不少于200人,即可办理发起式基金合同生效备案程序。
从基金公司角度来看,成立门槛降至5000万元,意味着为了保公募基金“2亿成立底线”而拼首发、求帮忙资金的时代可能开始翻页。从投资者角度来看,利益在初始时就明确绑定,能够一定程度降低代理人风险。对于市场而言,如果未来基金业绩表现不佳,那么投资者的整体利益损失也可以降低至小范围之内。
也有业内人士提出疑问,既然基金公司已经可以通过自购的形式来实现利益绑定,那为何又推出一个所谓发起式基金?为何产品类型以固定收益类为主?这些是否有做“噱头”之嫌?
业内人士指出,基金公司自购行为由基金公司自主决定,属于基金发行后的行为,且由基金公司来决定投资金额、持有期限等,是鼓励而非强制约束。发起式基金所实现的基金持有人和基金公司、公司高管、基金经理、其他从业人员之间的利益绑定,在产品设立初就已确立,并具有明确的3年持有期限。至于产品类型,从目前10家基金公司上报的15只发起式基金产品来看,除了早期上报的债券型、短期理财债券型基金,目前混合型和ETF型发起式基金也达到9只,相信随着时间的推移,还将有更多基金公司申请其他类型的发起式基金。具体是以固定收益类为主还是以权益类为主,或许应当由投资者的真实需求决定。
发起式基金还明确了基金的退出机制,基金合同生效3年后,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2亿元,基金合同将自动终止,同时不得通过召开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这或许意味着,尽管放松了发起式基金设立标准要求,但将激励基金公司更多关注后期业绩和持续营销。只有实实在在为持有人赚到钱,基金规模方能不断提升。
近期有关鼓励基金从业人员自购、管理费改革,以及基金法修订草案中提出的降低持有人大会门槛、增设理事会型基金等,无一不是为了加强持有人利益保护,增加持有人的话语权。只有进一步设定具体的细则,才能让基金投资者权益不受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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