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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遏制上市后业绩“变脸”

 

  监管部门人士表示,在以往的发行审核实践中,对于监管部门的反馈和信息披露要求,发行人、中介机构的回复往往是问多答少、虚多实少。审核过程中对招股说明书进行大面积修改、甚至前后几稿招股说明书披露的事实相互矛盾的案例并不鲜见。

  对此,《意见》要求,招股说明书预先披露后,发行人相关信息及财务数据不得随意更改。审核过程中,发现发行人申请材料中记载的信息自相矛盾、或就同一事实前后存在不同表述且有实质性差异的,证监会将中止审核,并在12个月内不再受理相关保荐代表人推荐的发行申请。同时,发行人、中介机构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及相关法律文书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移交稽查部门立案查处,暂停受理相关中介机构推荐的发行申请;查证属实的,自确认之日起36个月内不再受理该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并依法追究中介机构及相关当事人责任。

  该人士还介绍,借鉴今年财务报告专项检查的工作经验,今后还将在发审会前对相关中介机构的工作底稿及尽职履职情况进行检查。而针对市场上屡见不鲜的上市后业绩“变脸”的现象,《意见》明确,发行人上市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下滑50%以上或上市当年即亏损的,证监会将自确认之日起即暂不受理相关保荐机构推荐的发行申请,并移交稽查部门立案稽查。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已经明确具体地提示上述业绩下滑风险、或存在其他法定免责情形的,不在此列。

  在进一步加大对发行人信息披露责任和中介机构保荐、承销执业行为的监督执法和自律监管力度方面,《意见》提出,建立和完善中国证监会保荐信用监管系统、证券业协会从业人员自律管理系统与交易所信息披露系统之间的信息共享和互通互联,方便社会公众参与监督,强化外部声誉和诚信机制的约束功能。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诚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严重违规、财务造假,或者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相关中介机构未能勤勉尽责的,依法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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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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