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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电股份:披露监管局现场检查相关问题整改报告

 
  
    2013年06月17日 10:19
    
      
      佳电股份(000922)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于6月14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黑龙江监管局现场检查有关问题的整改报告》
      截止目前,相关问题已全部整改完毕,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公司治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公司经与常年法律顾问金杜律师事务所沟通后,对公司章程第193条进行修改,并提交下次董事会及股东会进行审议。具体内容如下:
      1、公司章程问题。 章程第191条与第193条关于临时监事会召集权的表述存在冲突。第191条规定: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第193条规定:临时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
      整改措施:第193条修改为: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对其进行召集与主持,会议通知应在会议召开1天前书面通知全体监事。
      2、“三会”运作问题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仅部分董事、监事出席股东大会,不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26条“全体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规定。
      整改措施: 公司今后在召开股东大会前,将严格按照《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等规定要求,准时发布会议通知,并距会议召开的前两日再次提示董事、监事、高管人员,要求其准时参会。
      二、信息披露方面
      1、公司2012年度报告中存在的问题
      (1)、年报中披露公司纳入合并范围的主体与“企业合并及合并财务报表”中关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取得的子公司表述不一致。部分表述为纳入合并范围的主体为公司的子公司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和佳木斯佳时利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另有表述为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取得的子公司包括: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佳电风机有限公司、成都佳电电机有限公司、上海佳电企业有限公司和苏州佳电飞球电机有限公司。
      (2)、年报中关于上市公司对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的表述不一致。部分内容披露为上市公司持有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比例为99.9%,另有部分披露为100%。
      (3)、年报中关于实际控制人的披露有误。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应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而年报中披露的实际控制人为哈尔滨电气集团公司,表述错误。
      (4)、年报中内部控制制度建设的进度表述不正确。年报披露2013年公司聘请中介机构完成内部控制建设工作,但根据现场检查情况,公司于2012年聘请了专业内控咨询机构普华永道,并将于2013年完成内控手册制作,因此表述不正确。
      (5)、年报中没有对是否存在需要披露的或有事项进行说明。
      整改措施及说明:
      上市公司直接持有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99.9%的股权,直接及间接持有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100%的股权、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控股股东为哈尔滨电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哈电集团”)、公司将预计在2013年,有针对性的设计控制的重点,确保内控建设工作的专业化、系统化、合理化,并完成内部控制手册的制定工作、公司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等相关规定要求,在编制定期报告过程中,公司应对或有事项进行收集、整理与披露。公司2012年年度报告中忽略了此项内容,通过本次分析总结,公司将杜绝此类问题的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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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华财讯 2013-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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