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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潮实业:对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部分内容予以更正
 
  
    2014年03月20日 09:58
    
    新潮实业(600777)公司于2014年3月18日披露了《烟台新潮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4-007)。
      由于工作疏忽,公告中将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律师事务所的年度写成了2013年度。现将《烟台新潮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中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律师事务所的相关内容更正披露如下:
      一、续聘会计师事务所
      更正前:
      “董事会决定2013年度继续聘请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会计报表的审计工作和相关业务咨询服务工作,聘期1年。”
      更正后:
      “董事会决定2014年度继续聘请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会计报表的审计工作和相关业务咨询服务工作,聘期1年。”
      二、续聘律师事务所
      更正前:
      “董事会决定2013年度继续聘请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担任公司法律顾问和律师鉴证工作,聘期一年。”
      更正后:
      “董事会决定2014年度继续聘请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担任公司法律顾问和律师鉴证工作,聘期一年。”
      除上述更正内容外,《烟台新潮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其他内容不变。由此给投资者带来的不便,公司深表歉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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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自世华财讯 2014-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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