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请条件
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年龄在18(含)至65(含)周岁之间。外国人以及港澳台居民为借款人的,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连续居住满一年并有固定居所和职业,并提供一名当地联系人;
2. 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贷款行所在城市的户籍证明或有效居留证明、婚姻状况证明或未婚声明;
3. 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还款意愿,在我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贷款无不良记录;
4. 具有稳定的合法收入来源和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5. 能够提供银行认可的有效权利质押物或抵押物或具有代偿能力的第三方保证;
6. 能够支付不低于所购车辆价格20%首付款;
7. 若为“间客式”贷款,还需持有与特约经销商签订的购车合同、购车协议或购车意向书;
8. 借款人单户(含配偶)在工行的个人自用车贷款不超过3笔(已结清除外);
9. 在工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
10. 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 所需材料
1. 《个人贷款申请表》;
2. 借款人及其配偶有效身份证件、贷款行所在城市的户籍证明(户口簿)或有效居留证明、婚姻状况证明或未婚声明原件及复印件;
3. 个人收入证明(代发工资明细,个人纳税证明,公积金缴纳证明,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四种证明材料之一,以及能够证明其他稳定收益来源的证明材料);
4. 首期付款的银行存款证明或经销商出具的相关证明;
5. 购车合同、购车协议或购车意向书;
6. 车辆保险合同(投保险种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险种:交通强制险、车辆盗抢险、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借款人须以车辆全价投保,投保期限不得短于贷款期限,可一次性趸缴或逐年投保)、车辆合格证(所购车辆为国产车的)、进口机动车随车检验单及货物进口证明书(所购车辆为进口车的)、购车发票、车辆行驶证、车辆抵押登记相关证明文件等资料;
7. 采用房产抵押的,须提供抵押房产权属证明,如抵押房产已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则应同时提供土地使用权证;抵押物所有人(包括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须进行抵押物价值评估的,要提供相关资料。采用车辆抵押并以个人质押提供阶段性担保的,提供有效质物证明;财产共有人同意质押的书面证明;须进行质押物价值评估的,提供价值评估相关资料;
8. 在工行开立的个人结算账户证明;
9. 银行规定的其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