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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牡丹国际借记卡章程
 

  第一条 牡丹国际借记卡由中国工商银行(含中国工商银行相关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发卡机构)面向个人客户(以下简称“持卡人”)发行的、先存款后使用通过指定币种结算,具有消费、转账结算和存取现金等功能的银行卡。

  第二条 发卡机构、特约单位和牡丹国际借记卡持卡人均须遵守本章程。

  第三条 牡丹国际借记卡按品牌分为牡丹威士卡和牡丹万事达卡两种。

  第四条 牡丹国际借记卡可通过发卡机构指定的特约单位、营业网点、自动柜员机、银行卡组织指定受理点等渠道使用。

  第五条 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相关资料向发卡机构申领牡丹国际借记卡。申请人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出租、出借、出售、购买账户的相关法律责任和惩戒措施,承诺依法依规开立和使用本人账户。

  第六条 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发卡机构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凡因交易性质、习惯,或按银行卡组织、发卡机构规定或依持卡人选择不使用密码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不校验密码的刷卡消费,电子现金脱机消费以及通过邮件、电话、移动设备、短信、传真、互联网等方式进行的交易,以持卡人签名,磁条或芯片信息,动态验证码,卡号等卡面信息,身份证件号码、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以及指纹、面部特征等个人生物特征信息等要素中的一项或多项进行交易确认。发卡机构有权将持卡人使用牡丹国际借记卡的收支款项、费用等记入其账户。

  第七条 卡面未标识“仅限境外使用”的牡丹国际借记卡可通过发卡机构指定的特约单位、营业网点、自动柜员机等渠道使用。在境内还可在具有银联标识的受理点使用,在境外还可在有关银行卡组织指定的受理点使用。
  卡面标识“仅限境外使用”的牡丹国际借记卡不得在境内消费使用。在境内仅限于凭卡片按国家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办理存取现钞、转账汇款、外币账户结算等业务,在境外可在有关银行卡组织指定的受理点使用。法律、法规和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发卡机构为牡丹国际借记卡设立人民币账户和外币账户,人民币账户与外币账户之间不得混用。牡丹国际借记卡人民币账户的资金可以持卡人的现金存入,或以其工资性款项、属于个人的合法劳务所得、投资回报等收入转账存入。牡丹国际借记卡外币账户的资金可以持卡人的外币现钞存入或从其外汇账户(含外钞账户)转入。该账户的转账及存款均按国家外汇管理局《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办理。在境内外提取外币现钞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外汇管理制度办理。持卡人通过发卡机构指定的特约单位、营业网点、自动柜员机和具有银联标识的受理点使用和交易的款项,均记入持卡人人民币账户(外币业务除外);在发卡机构指定营业网点等办理外币业务,在国外银行卡组织指定的境外受理点使用和交易的款项,均记入持卡人外币账户。
  牡丹国际借记卡账户内的存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人民币或外币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第九条 持卡人在境外使用牡丹国际借记卡,应限于服务贸易项下支付,不得用于资本项下投资及贸易支付,也不得用于国际法律所禁止的非法交易和行为。

  第十条 持卡人凭卡和密码在境内指定ATM上取款时,只能提取人民币现金,每天最多可取5次,累计金额不超过5000元人民币。

  持卡人在境外使用牡丹国际借记卡,当日累计提现金额不得超过1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

  第十一条 牡丹国际借记卡不得透支。如因境外银行或特约单位受理的原因造成透支,或因交易手续费而发生透支,发卡机构有权向持卡人追索透支款项,并冻结卡片的使用。持卡人在清偿透支款项后,卡片才可正常使用。

  第十二条 牡丹国际借记卡有效期最长为八年,另有约定的除外。发卡机构按照对外统一公布的中国工商银行服务价目表收取费用,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如有调整,以发卡机构最新公告为准。如果卡片到期需要继续使用,持卡人应办理更换新卡手续。如因发卡机构与合作单位、银行卡组织合作终止等原因导致无法补换卡的,持卡人同意发卡机构可发放其他类型的牡丹国际借记卡。

  第十三条 发卡机构应向持卡人提供咨询、查询、挂失、处理投诉等服务。持卡人对牡丹国际借记卡交易和账户情况有疑问的,应自交易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发卡机构进行查询,并按发卡机构要求提供证明文件,发卡机构应予以查证并在收到核实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给予答复。

  第十四条 牡丹国际借记卡仅限本人使用,不能出租和转借;不能以与特约单位发生纠纷为由拒绝支付所欠发卡机构款项。

  第十五条 持卡人的通信地址、电话号码、住址等发生变化,应及时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发卡机构办理变更手续。否则,发卡机构对由此产生的后果不承担责任。
  持卡人同意发卡机构可将其金融信息用于营销、用户体验改进或者市场调查等用途,发卡机构可通过电话、短信、5G消息、智能服务、客户端、电子邮件、微信、融e联或其他即时通讯工具等方式向其发送产品和服务、营销、用户体验改进或者市场调查等相关信息。持卡人如不同意上述授权,可拨打95588服务热线。无论持卡人是否同意上述授权,发卡机构将继续提供优质服务,并不会影响向持卡人发送风险提示、服务状态通知、业务办理进度、还款提示等提醒信息。持卡人同意授权后,如需更改授权,可拨打95588服务热线或通过发卡机构指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调整或退订。

  第十六条 如卡片损坏,持卡人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损坏的卡片办理更换新卡业务。

  第十七条 持卡人遗失牡丹国际借记卡应立即通过中国工商银行电话银行(95588)、网上银行(www.icbc.com.cn)等电子银行渠道或到营业网点办理挂失,挂失手续办妥,挂失即生效。持卡人对挂失手续办妥后发生的交易不承担任何责任,除非持卡人对该交易存在欺诈、串通他人欺诈或其他不诚信行为。挂失生效前牡丹国际借记卡产生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发卡机构不承担责任,但发卡机构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过错或与持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挂失后如需补办新卡,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补办手续。

  第十八条 持卡人不遵守本章程的,发卡机构有权取消持卡人资格,并可授权有关单位收回其牡丹国际借记卡。

  第十九条 本章程由发卡机构负责制定和修改。发卡机构如对本章程进行修改,将进行公告;修改后的章程自公告满30日即为生效。公告期内,持卡人可以选择是否继续使用牡丹国际借记卡;持卡人如不同意有关变更,可按照规定办理销户手续;公告期满,未办理销户手续的,视为持卡人同意有关变更。

  第二十条  发卡机构公告方式:中国工商银行网站(包括但不限于首页“重要公告”或“信用卡-信息披露”栏目)或中国工商银行营业网点等。

  第二十一条 如有问题,持卡人可通过发卡机构营业网点、门户网站(www.icbc.com.cn)或手机银行在线客服咨询投诉,或拨打发卡机构统一的咨询与投诉电话(955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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