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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密码服务条款
ICBC[总]13003201401

  第一条 甲方申请办理支付密码服务,承诺同意本部分项下具体条款约定。

  第二条 为保障客户的资金安全,乙方在办理票据及支付结算时,根据《票据法》、人民银行《票据管理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1997年第2号)、《支付结算办法》(银发[1997]393号)、《关于规范和推行支付密码使用的通知》(银发[2000]154号)等文件订立本部分条款。

  第三条 本部分条款旨在防范支付结算风险,保障银行和客户资金安全。

  第四条 相关定义
  支付密码由支付密码器模式和支付密码单模式组成。
  密码器模式是指银行向客户发行支付密码器并在其中加载账号及账户密钥,客户在签发支付凭证、使用财智账户卡支付时,使用支付密码器对凭证上的相关要素,或支付要素和电子支付序号进行综合加密运算产生支付密码,并将其填写在支付凭证上或自助输入,银行凭以审核支付。
  密码单模式是指银行在发售支付凭证时,打印与每一支付凭证号码对应的支付密码,客户在签发支付凭证时直接将支付密码填写在对应的支付凭证上,银行凭以审核支付。

  第五条 甲方自愿使用由乙方提供的支付密码器或支付密码单,严格按照《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签发支付凭证,并遵守乙方财智账户卡业务条款,办理支付结算业务。

  第六条 甲方使用支付密码签发的支付凭证,是乙方提供给甲方、其支付密码能够被乙方验证通过的特定支付凭证,包括票据和支付结算凭证。

  第七条 自甲方与乙方约定使用支付密码之日起,甲方应在支付凭证上签署有效的支付密码,并按照《票据法》的要求加盖预留银行签章;未加盖预留银行签章的支付凭证,乙方不予受理,由此造成的票据和支付结算凭证无效所导致的后果由甲方承担。甲方选择使用支付密码器生成财智账户卡支付密码时,应按照财智账户卡业务条款生成支付密码,并正确填写或自助输入。

  第八条 甲方背书转让票据权利时,除按照《票据法》规定在票据的背面签章外,还应填写票据对应的支付密码。

  第九条 甲方对其签发的支付凭证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条 甲方应当严格按照乙方支付密码的使用要求填写或自助输入支付密码,支付密码的填写不许更改和涂改,并对因支付凭证的支付密码填写不清、涂改或者经乙方审查不符而被拒绝受理所造成的退票由甲方自行承担经济责任。

  第十一条 甲方必须对乙方提供的支付密码严格保密,对乙方所提供的支付密码、财智账户卡、支付凭证和预留银行印鉴分开妥善保管,因自行泄密或保管不善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一律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十二条 甲方由支付密码单变更为支付密码器的当日起,办理支付业务时必须使用支付密码器产生的支付密码,不得继续使用支付密码单。如因继续使用支付密码单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一律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十三条 甲方支付密码单遗失,乙方不受理挂失、不负责补打或更换密码,甲方应将遗失密码单所对应的支付凭证作废处理。

  第十四条 甲方获得银行结算账户账号后即可按本部分及相关约定申请支付密码服务。支付密码服务于相应账户启用后自动生效,至相应账户销户时自动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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