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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运作过程中如何对职工个人征税?
 

  对参加企业年金的职工个人征收个人所得税主要涉及年金缴费、年金基金投资和年金领取三个环节。2013年12月6日,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以下简称103号文),明确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优惠政策。所谓递延纳税,是指在年金缴费环节和年金基金投资收益环节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将纳税义务递延到个人实际领取年金的环节,也称EET模式(E代表免税,T代表征税)。

  在年金缴费环节,对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职工支付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缴费,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规定限额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在年金基金投资环节,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分配计入个人账户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在年金领取环节,2018年12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对103号文部分条款进行了完善,对领取年金的个人所得税处理做出了调整: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领取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符合103号文规定的,不并入综合所得,全额单独计算应纳税款。其中按月领取的,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按季领取的,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按每月领取额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按年领取的,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个人因出境定居而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个人死亡后,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余额,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对个人除上述特殊原因外一次性领取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余额的,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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