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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买卖网络虚拟货币也应征收个税
 

  国家税务总局昨天(29日)下发通知,个人通过网络收购玩家的虚拟货币,加价后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表示,个人销售虚拟货币的财产原值为其收购网络虚拟货币所支付的价款和相关税费。对于个人不能提供有关财产原值凭证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财产原值。

  (作者:邢飞)

  注:本信息仅代表专家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据此投资风险自负。


(和讯网 2008-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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