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国务院批准,自2009年7月1日起,对部分产品的出口关税(包括暂定关税和特别关税)进行调整。
据悉,此次调整主要包括:取消部分产品的出口暂定关税,主要包括小麦等,共计31项产品。取消部分化肥及化肥原料的特别出口关税,主要包括黄磷、磷矿石等,共计27项产品。调整尿素、磷酸一铵、磷酸二铵等3项化肥产品征收出口关税的淡、旺季时段,将尿素的淡季出口税率适用时间延长一个月,磷酸一铵、二铵的淡季出口税率适用时间延长一个半月。降低部分产品的出口暂定关税,主要包括微细目滑石粉,中小型型钢,氟化工品,钨、钼、铟等有色金属及其中间品,共计29项产品。
注:本信息仅供参考,据此投资风险自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