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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调整装备制造业部分设备进口税政策

 

  财政部日前先后公布的3个通知要求,超特高压输变电设备、大型石化设备、大型煤化工设备和以上设备的关键零部件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将实行先征后退。

  财政部通知要求,得到优惠政策的产品分别是,为开发制造超、特高压输变电设备而进口的关键零部件;为开发、制造大型石化设备而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和原材料;为开发、制造大型煤化工设备而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和原材料。

  通知要求,自2008年1月1日(以进口申报时间为准)起,对国内企业进口以上产品所缴纳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所退税款作为国家投资处理,转为国家资本金,主要用于企业新产品的研制生产以及自主创新能力建设。

  提出申请享受进口税收政策的企业应具备的条件包括,具有从事大型设备及其关键部件设计试制能力;具备专业比较齐全的技术人员队伍;有较强的消化吸收能力和生产制造能力;已签订大型设备的合同订单。

  同时,我国自2008年9月1日起,对新批准的内、外资投资项目(以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日期为准,下同)进口的部分设备,停止执行进口免税政策。2008年9月1日以前批准的内、外资投资项目,其进口前款所述设备,在2009年3月1日前继续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在2009年3月1日以后(含3月1日)进口上述实行进口税先征后退的设备,一律停止执行进口免税政策。

  自2008年9月15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自有资金项目和加工贸易企业以加工贸易项下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设备方式进口上述实行进口税先征后退的自用设备,一律停止执行进口免税政策。


(中经网 2008-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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