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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监管规定10月起施行
 

  从保监会获悉,为贯彻落实新《保险法》,适应保险中介市场改革发展的需要,中国保监会近日颁布了新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并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现行《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于2005年1月1日起实施,《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于2002年1月1日起实施。这三部管理规定对于建立保险中介市场体系、完善有序竞争的市场格局发挥了重要作用,截至2009年9月,全国共有保险专业代理机构1864家、保险经纪机构362家、保险公估机构280家。

  同时,随着保险中介市场的快速发展,现行的“三个规定”开始出现一些不能适应市场发展的问题与不足,为此,中国保监会在广泛征求和采纳各方意见的基础上,从机构市场准入、经营规则、市场退出、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方面对现行“三个规定”进行了修改。

  注:本信息仅代表专家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据此投资风险自负。


(摘自和讯网 2009-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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