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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规范部分投资产品 偿付能力监管标准
 

  近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15号:信用风险评估方法和信用评级》等5项问题解答(以下简称《问题解答》),规范了保险公司投资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信贷资产支持证券、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等多类投资产品的偿付能力认可标准。

    2012年下半年以来,中国保监会陆续出台了一系列资金运用新政,拓宽了保险资金的投资渠道。为防范保险公司资金运用风险,中国保监会制定发布了上述5项《问题解答》。

    《问题解答》以风险为导向,根据各类投资产品风险的大小,确定了偿付能力认可标准。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规范了识别投资资产信用风险的评估方法,允许保险公司采用内部评级法和外部评级法评估投资资产的信用风险;二是适当提高了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的偿付能力认可标准;三是明确了投资新政中新增的多类非保险金融机构发行金融产品的偿付能力认可标准,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以及商业银行资本补充工具等;四是明确了未上市企业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指期货等新增权益类投资产品的偿付能力认可标准,体现了股指期货的杠杆化风险暴露和风险缓释效用;五是重新规范了保险公司各类境外投资资产的偿付能力认可标准。

    此次《问题解答》的发布,是中国保监会改革资金运用监管体制和资本监管体制的重要标志。在资金运用渠道放开放活,为保险公司创新投资产品、提高投资收益率打开空间的同时,保监会将加强偿付能力监管,守住风险底线,即放开前端,还权于市场主体,提高市场活力;管住后端,有效防范风险,确保市场稳健运行。

    下一步,中国保监会将继续研究、规范其他投资资产的偿付能力认可标准,在逐步放开保险资金运用渠道的同时,有效控制保险公司投资风险。

  注:本信息仅代表专家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据此投资风险自负。

(摘自中国保险报 2013-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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