岁末年初,总是意味着某种终结或开始,政策制定者也常将其作为政策实施的起始点。对于保险业监管者来说,已经讨论研究了十多年的欧盟偿付能力Ⅱ计划即将在2014年实施。对于银行业监管者来说,作为此次全球金融危机爆发后金融监管改革代表的巴塞尔协议Ⅲ将于2013年在G20国家实施。然而,就在当前距离巴塞尔Ⅲ正式实施日期不到3个月的时候,从巴塞尔协议的发源地传来了可能无法如期实施的消息。根据《金融时报》和彭博社的报道,英国FSA已经通知各银行新增贷款将不用再计提更多资本,欧盟也正在商讨推迟一年实施巴塞尔Ⅲ,美国监管机构则同意无限期地推迟实施巴塞尔Ⅲ。同样,目前欧盟偿付能力Ⅱ也还存在很多问题,欧盟成员国之间的意见也未完全统一,保险公司还有较多的担忧甚至质疑,正式实施时间也有可能再次推迟,而国际保险业距离建立全球统一的偿付能力监管规则仍有一段距离。虽然推迟实施的真假尚有待进一步确认,然而这并不妨碍我们去思考:金融业需要什么样的金融监管?金融监管是否应该有一个国际性的标准?金融监管究竟应该何去何从?
一如对“看得见的手”的争论,对于金融监管必要性的讨论同样存在。讨论金融监管的必要性之前,首先应明确金融监管的目标。有人认为金融监管是为了防范系统性风险,保障金融业的安全稳健运行;有人认为是为了保护存款者和投资者的利益;更多的人认为金融监管仅仅能够阻止类似历史危机的重演。事实上,问题的本质在于每次金融危机爆发的实质是否相同。如果每次系统性风险的爆发确实都伴随着信贷增长过快、杠杆率过高、资本不足等特征,那么对这些关键指标的监管就能够起到防范的效果。然而如果危机每次都不同,而且都展现出不一样的特征,那么对其监管的意义就大打折扣。因此,金融监管的目标能否实现,金融监管是否必要,其核心在于系统性风险是否能够把握,金融危机发生的内在机理是否相同,未来的金融危机是否能够预期。
那么,是否能够实现对金融体系系统性风险的识别、度量、监测和控制呢?近几十年来,金融学家和数学家们都在为提高风险度量的准确性而不断努力,然而不论方法如何改进、数据如何选择,其内在逻辑都是基于未来的风险是历史的重演或者可以基于历史找到某种规律从而进行预测。然而,由于金融创新的存在和世界发展的未知性,金融体系中不仅仅存在可预知的风险,更多存在的往往是未知风险。对于可预知的风险来说,我们可以通过更完整历史数据的积累和更精确的数学模型对其进行预测,然而对于未知风险根本无从估计。所以,对于一个更完美意义的金融监管来说,一方面要运用数量分析方法尽可能精确地量化可预知风险,另一方面要前瞻性地对未知风险进行判断,而后者在现实中往往很难做到。
实现了风险度量之后,制定有效的监管规则是金融监管的重点。金融监管并非越严格、越复杂就越好,过高的资本要求、过于复杂的计算公式可能会在损害金融机构盈利能力的同时加大了模型风险。金融监管,实则是徘徊在天平两端的艺术。
天平的两端是成本与收益。虽然从长期和宏观的视角来看,金融监管应促进金融体系乃至国民经济的收益。然而,从短期和微观的视角来看,金融监管本身就与金融机构的逐利天性存在一定的矛盾,金融机构易追求高风险高收益,并承担较大的负外部性,而金融监管正是以抑制高风险为主要目标的。因此,如何在保证金融体系稳健安全的基础上,促进金融业的发展,使之更好地服务于实体经济,就是金融监管面临的重要课题。
天平的两端是简单与复杂。在偿付机制Ⅰ和巴塞尔Ⅰ中,资本监管是唯一要求,简单易行,也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保障了保险和银行体系的安全。随后的偿付机制Ⅱ和巴塞尔Ⅱ中引入了监督检查和市场监督,形成了三大支柱,其内部模型的使用更是体现了激励相容的监管思想,然而却由于其复杂性始终没能在较广范围内推广实施。危机后偿付机制Ⅱ的完善及巴塞尔Ⅲ的提出更是从宏观审慎监管的角度对金融机构提出了多角度的监管要求。然而,越来越多的学者认为,现在的金融体系已经非常复杂,但是并不能用复杂的金融监管规则去监管复杂的金融体系,特别是应对复杂系统的复杂问题时,相反应该选择简单有效的监管准则,以便做出快速反应。
天平的两端是严格与灵活。金融监管如果不能适度,往往会导致适得其反的效果。例如对于某些高风险市场和工具的过度监管,可能导致金融机构因噎废食,而被认可的较低风险的市场和工具则逐渐往高度同质的方向发展,从而大大降低了市场的活跃度和多样性,同时加强了市场的同质性,系统性风险也随之上升。
天平的两端更多是不同的利益。在制定国际监管标准时,面临的是不同国家经济利益之间的博弈;在制定各国监管标准时,面临的则是不同经济利益集团和政治利益集团的博弈。1988年巴塞尔协议的推出以及8%这一资本监管标准的确定,正是欧美银行业与日本银行业博弈的结果。在巴塞尔Ⅱ和巴塞尔Ⅲ的政策制定过程中,不论是资本定义还是风险参数选择,也都是各方博弈之后的结果。如今,欧美之所以有推迟实施国际监管标准的想法,也在很大程度上是出于保护本国金融体系的考虑。相信在未来建立全球统一的保险业监管准则时,同样会面临各国的艰难博弈。那么,既然已经成为各国相互制约的工具,国际监管准则是否有存在和实施的必要呢?在当前全球金融经济日益密切的背景下,国际监管准则存在的好处显然是不言而喻的,然而对其实施应充分考虑本国金融体系的实际状况,不应过度追求保持一致而使本国金融体系在国际舞台的竞争中处于劣势,应保持金融监管的独立性和公平性,使其能够适时、适度地采取金融监管措施,以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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