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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税总局规范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征管 明确征收范围
2014年12月18日 11:03
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规定明确公司回购股权、IPO时的老股转让,以及重组并购活动中的发行股份收购等七类情形需要缴税,但纯粹二级市场的买卖仍不在征税之列。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刊登在国税总局网站的《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并明确重申,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据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介绍,新办法主要是对股权转让中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普遍较为关心的征税范围、转让收入和股权原值的确定、纳税时点、股权转让双方和被投资企业的责任义务等问题进行了规范和进一步明确。
“随着股权交易形式的日益多样,原有的许多规定越来越难以全面适用,其中许多问题给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造成了困扰。”上述负责人称,新办法对股权转让涉税环节和相关要素进一步做了明确,规范了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的权利、义务,使之更加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环境。
根据现行政策规定,个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依照相关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于个人转让上述两种情形以外的股权取得的所得,应依法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本《办法》的适用范围仅限于第三种情形的股权转让所得。
注:本信息仅代表专家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据此投资风险自负。
(摘自世华财讯 2014-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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