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客户:
为顺应国际银行卡市场发展趋势,向您提供更加安全便利的金融服务,我行将于近期推出理财金账户芯片卡。理财金账户芯片卡是以芯片作为主要交易介质的理财借记卡,具有更高的金融安全性和服务便利性。届时,我行将在规定时间内,为理财金账户客户免费办理或升级理财金账户芯片卡。 为适应芯片卡推出的服务要求,我行对现行《理财金账户章程》进行了修订,新的章程将于2009年9月28日起正式实施,现行章程同时废止。新章程实施后,理财金账户年费与账户管理费继续暂予免收。 上述事宜若有疑问,请拨打我行客户服务热线95588咨询。
特此通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08月28日
附件:《理财金账户章程》
第一条 理财金账户是中国工商银行向个人客户提供的理财服务,其服务介质为理财金账户卡,理财金账户卡具有存取现金、刷卡消费、转账结算、投资理财等功能。 第二条 理财金账户卡按介质类型分为芯片卡、磁条卡、磁条芯片复合卡,其中芯片卡是国际银行卡应用发展的趋势,能为客户提供更高的金融安全性和更强大的功能应用。因芯片卡的使用需得到受理环境的支持,客户可根据本人实际需要慎重选择相应的卡种。 第三条 理财金账户卡发行对象为在中国工商银行存款、国债、基金等金融资产不低于20万元人民币(含等值外币)的客户,客户同意遵守本章程即可申请成为理财金账户客户,享受理财金账户的系列金融服务。 第四条 理财金账户客户可享受中国工商银行提供的如下优先优惠待遇:全国主要营业网点优先服务;提供指定范围的业务费用优惠或减免;优先配备个人客户经理;提供专属投资理财产品;享受理财策划与理财资讯服务;其他增值服务等。 第五条 理财金账户设基本账户和子账户。客户持理财金账户卡刷卡消费、在自动柜员机上存取现金均使用基本账户,在营业网点办理现金存取及转账结算、投资理财等业务,可以使用理财金账户基本账户或子账户。客户可将本人名下的其他账户下挂到理财金账户中。 第六条 理财金账户内存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应存款利率及计息办法计付利息,并由中国工商银行依法代扣缴利息税。 第七条 理财金账户可在中国工商银行境内营业网点、自助设备、电话银行、网上银行和手机银行使用,也可在相关银行卡组织的境内外受理点使用。理财金账户芯片卡在境内外受理点使用需该受理点具备芯片卡受理条件。 第八条 理财金账户使用密码办理的业务,视为客户本人所为,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为该项业务的有效凭据。客户如遗忘理财金账户密码,应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理财金账户卡,向本行营业网点书面申请密码重置。 第九条 为保障客户的利益,理财金账户芯片卡和磁条芯片复合卡设有效期。卡片到期时,如客户需继续使用理财金账户,应及时到中国工商银行办理更换新卡。对已过期的理财金账户卡,如客户未及时办理更换新卡手续而造成卡片无法正常使用,由此产生的损失中国工商银行不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条 客户可通过营业网点、自助设备、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渠道核对理财金账户内相关账务信息。根据客户需要,中国工商银行可为客户提供理财金账户对账簿。对客户关于交易或账务情况的查询和更正要求,中国工商银行应在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第十一条 客户若需终止使用理财金账户,须在缴清相关费用后办理销卡手续。 第十二条 客户若遗失理财金账户,应及时办理正式或口头挂失。正式挂失为书面挂失,客户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开户网点所在地任一网点办理。口头挂失为临时挂失,客户可在营业网点或通过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渠道办理。口头挂失15天内,客户需补办正式挂失,否则口头挂失自动失效。正式挂失7个工作日内可办理补发新卡或销户手续。客户若委托他人代办挂失手续,代理人应同时出示代理人身份证件和持卡人身份证件。挂失手续办妥,挂失即生效,客户不再承担理财金账户内资金变动的责任,司法机关、仲裁机关另有判决、裁决和裁定或客户存在欺诈、串通他人欺诈或其他不诚信行为的除外。挂失生效前或口头挂失失效后持卡人因遗失理财金账户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中国工商银行不承担责任。客户解除挂失,需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已挂失理财金账户、挂失申请书客户留存联向原挂失网点申请办理理财金账户解除挂失手续。 第十三条 客户应妥善保管理财金账户及其卡片信息、密码、交易凭证和身份证件等,不得将卡片信息、密码等相关信息泄漏给他人,且不得出租或转借理财金账户。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中国工商银行不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 理财金账户需缴纳年费。首年年费在开卡时直接收取,以后每年年费以首年年费收取日为基础,从理财金账户基本账户自动扣收。若基本账户余额不足以缴纳年费,中国工商银行将从日后该账户存款中自动扣收。 第十五条 理财金账户客户如在中国工商银行年度日均资产低于20万元人民币,须按年缴纳账户管理费。 第十六条 理财金账户客户如滞纳年费或账户管理费超过3个月,中国工商银行将停止提供理财金账户专属业务优惠和专属理财服务,直至客户缴纳年费或账户管理费。 第十七条 中国工商银行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对客户的资信资料保密,对客户资金的冻结与扣划均严格按照国家相应法律法规执行。客户通讯地址、电话等资料发生变化,须及时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形式通知本行办理变更手续。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中国工商银行不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 如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发生变化,理财金账户相关业务规则将相应调整。 第十九条 中国工商银行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制定理财金账户章程和服务优惠与相关收费标准,具体收费标准客户可在中国工商银行网站(www.icbc.com.cn)或营业网点查询。中国工商银行若修改本章程或调整理财金账户收费及服务标准,将通过主要营业网点或中国工商银行网站等进行通告。通告期为30日,期满后修改后的章程或收费标准即为生效。在通告期内,客户可以选择是否继续使用理财金账户;因对章程或收费标准有异议而决定不再继续使用的,可向本行提出销卡申请,本行将为其办理销卡手续。通告期满,客户未提出销卡申请的,视为同意章程的修改或服务标准的调整。 第二十条 本章程由中国工商银行制定和解释,自2009年9月28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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