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电子银行服务 > 企业电子银行 > 服务章程
服务章程
 

第一条:定义

“工银泰国企业电子银行”是指银行通过互联网向企业客户提供的自助银行服务。

“证书”是指包含申请人身份信息电子数据的装置,并作为申请人使用工银泰国企业电子银行服务中的电子签名,用户证书的存储介质是“密码器”或银行指定的其他装置。

“密码”是指申请人为了认证其身份而设置的一组数字或字符。密码分为(1)登录密码 和(2)证书密码。

“登录密码”是指访问工银企业泰国电子银行服务时需输入的密码,该登录密码由申请人在注册服务时自行设置。

“证书密码”指申请人在使用证书过程中,为验证其身份而设置的密码。

“关联机构指在银行开立账户并与申请人存在业务或辖属管理关系的法人。关联机构包括申请者的分支机构、子公司、业务合作伙伴和下属机构

“账户查询及转账授权书”指关联机构授权并同意银行向申请人提供其注册账户信息和详细信息,或授权并同意银行根据申请人通过工银泰国企业电子银行服务发送的指令,从其注册账户中划转资金的书面形式文件。

第二条:申请人在使用工银泰国企业电子银行服务时,必须遵守本文件规定的条款和条件以及包括银行业务规定、交易规则及使用工银泰国企业电子银行服务的风险注意事项。

第三条:当申请人到我行任一分行申请、注册、注销或修改工银泰国企业电子银行服务相关的信息时,申请人必须提交银行指定的文件和证明以及填写申请表中的相关详细信息并签字确认真实无误。申请人将承担因提供不准确、不明确或不完整的信息或材料证明而给银行或他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当申请人成功注册工银泰国企业电子银行服务后,应在成功申请后的90天内到相关分行领取并签字确认已收到证书,同时通知银行并确认证书已激活。

第四条:在申请人通过工银泰国企业电子银行进行交易或其他相关银行的服务时,必须按照银行规定的程序使用申请人的登陆用户名、密码、证书进行身份验证。在工银泰国企业电子银行任何交易或服务使用的身份验证将被视为申请人本人的行为,并应由申请人独自承担全部责任。无论该交易或服务是由申请人本人通过工银泰国企业电子银行进行,或经过申请人授权或同意的其他人员进行,或因其他任何原因,申请人均须受该等行为的约束,且无需签署任何文件,除非通过工银泰国企业电子银行服务进行非法付款或转账但非申请人自身过错的情况。对于已处理完毕的付款或转账指令,申请人无法进行修改或取消。

申请人应指定授权人员妥善保管申请的登陆用户名、密码和证书。未经申请人的许可和批准,任何其他人不得使用工银泰国企业电子银行。

申请人有权根据《账户查询及转账授权书》中授权文件规定的权限范围内,通过工银泰国企业电子银行从关联机构的注册账户进行资金划转交易。 

当申请人申请通过工银泰国企业电子银行系统使用代发工资服务时,根据银行规定的格式、方法、细节进行准备并发出信息以及指令以从申请人账户中扣款后将款项汇入收款人的账户。

第五条:受银行相关使用条款及条件,申请人应在银行规定的时间范围内使用工银企业电子银行,若申请人因任何原因无法通过工银企业电子银行办理业务时,申请人可在银行营业时间内,到银行任何一家分行办理业务。

申请人同意并接受,在相关使用条款及条件范围内,银行将尽力根据申请人的相关指令,处理付款、代发工资或其他交易。

第六条:若发生下列情形时,申请人必须在银行的任一分行完成指定的操作和流程,否则申请人将承担在此之前所发生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 当登录密码、证书密码被遗忘、被泄露或被他人使用时,申请人必须及时按照银行规定的方式设置新的登录密码或证书密码。

(2) 证书被盗或丢失时,申请人必须立即通过银行客服人员或银行指定的其他渠道通知银行进行挂失,在银行指定操作全部完成后挂失方生效。

(3) 当证书过期或在有效期内被盗、损毁、遗失等,申请人必须及时按照银行规定的方式申请新的证书。

(4) 当申请人输错密码达到银行规定的上限时,申请人将被暂停使用工银泰国企业电子银行任何服务,且申请人需要按照银行规定的方式到分行申请重置密码。

(5) 当申请人用于接收银行短信的手机号码遗失、取消、变更时,申请人必须通知银行并取消或更改(视情况而定)接收短信的手机。

第七条:发生下列情形时,对于因银行按照申请人提交的指令进行处理或处理失败,所发生的任何损失或损害,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1) 信息或指令不明确、不正确、错误或不完整。

(2) 当申请人的注册账户内或关联机构的资金不足、账户状态不正常,或者申请人或关联机构的信用额度不足、被暂停或被取消。

(3) 申请人或者关联机构正在接受法律诉讼。

(4) 转账前或者转账过程中,银行已通知申请人系统出现故障。

(5) 申请人未遵守银行规定使用企业电子银行或任何服务的条款、条件以及相关的步骤。

(6) 银行认为申请人或关联机构的交易、使用银行的服务或操作的行为等,具有欺骗、欺诈或具有非法目的或违反公共秩序或公共道德的情况。

(7) 发生不可抗力,或存在有黑客(Hacker)或任何人对计算机系统或计算机程序的侵入或攻击,或与工银泰国企业电子银行相关的人员、计算机系统、通讯系统、网络或设备发生故障、毁坏、损坏或正在维修或维护中,或电气系统或电源系统发生故障,计算机病毒的传播或任何超出银行控制范围的情况或事件。

(8) 银行有理由相信遵循申请人的指令有可能对银行或他人造成损害或责任。

第八条:出现下列情况时,银行有权立即取消申请人的工银泰国企业电子银行或任何银行服务:

(1) 申请人使用系统或工银泰国企业电子银行服务时,造成或有可能造成他人或银行的损失,或者对申请人、银行、提供通信系统或网络服务提供商(网络)的机器或计算机系统或各种设备造成故障或缺陷

(2) 有证据标明存在有黑客或者其他人非法进入系统的事件,通过声称自己是申请人的用户来使用工银泰国企业电子银行服务,或者有此类事件发生的可能性

(3) 申请人或者关联机构使用过期或伪造的文件、身份证明的,或利用他人证件申请使用工银泰国企业电子银行或任何银行服务。

(4) 申请人未按时缴纳费用或其他相关费用的。

(5) 申请人或者关联机构的注册账户内的资金被冻结、扣押、没收,或该账户因挂失而被暂停或注销,或付款已暂停,或存款账户被销户等。

(6) 申请人未遵守银行规定的条款、条件、规则,或有任何其他行为对银行、工银泰国企业电子银行或银行的其他服务造成声誉受损的情况。

第九条:申请人或者关联人无论因何种原因以不正当或非法的方式收受任何金钱或利益。银行有权扣除该款项或利益包括立即停止或终止工银泰国企业电子银行或银行任何其他服务,而无需事先通知申请人或关联人。

第十条:申请人同意支付使用工银泰国企业电子银行或其他银行服务的年费、服务费、费用和支出。

第十一条:申请人因使用工银泰国企业电子银行或其他服务而给银行或他人造成任何损害的,申请人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当申请人发现本人违反或未遵守工银泰国企业电子银行条款、条件或相关程序时,导致银行延迟处理申请人通过工银泰国企业电子银行发送的指令,申请人应立即将实际相关情况告知银行,银行自获知情况后 7 天内将调查结果通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申请人同意,银行从计算机系统、互联网或其他信息技术系统获取或记录的与申请人使用工行企业网上银行或任何银行服务有关的所有指令、文件、数据和事实,在法律上应视为内容真实、正确的书面证据和原始文件,并应予以保留以备将来的任何法律纠纷或诉讼。申请人有权向银行索取相关交易报告。

第十四条:申请人同意银行是工银泰国企业电子银行服务中的各种计算机程序、布局、格式、文本和图形的唯一拥有者。申请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复制、修改、调整、传播、受益于或允许他人以任何原因进行此类活动,不得将此类计算机程序用于任何意图、目的。

第十五条:银行保留决定、修改、增加或更改关于工银泰国企业电子银行服务使用的条款和条件、交易规则或相关程序的风险提示,以及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的权利。银行将通过银行总部、分行及/或银行网站,或通过 工银泰国企业电子银行进行公告,并会根据法律规定提前通知申请人或得到申请人的同意(视情况而定)。

第十六条:当申请人需要注销工银泰国企业电子银行时,须至少提前30天向银行发出书面形式通知银行。

第十七条:申请人同意银行在需要的情况下披露信息,以便进行收集、存储、使用、披露或传输信息所需的信息,或为了能公平、持续地向申请人提供任何服务的利益,或依照法律、法规、公告或规定披露信息,或根据法院、相关政府机构、监管机构的命令进行披露信息或根据本文条款和条件的其他规定。

第十八条:本文中规定的条款和条件是申请人额外同意的条款和条件,不取代申请人以前或即将与银行达成一致的任何其他银行服务的相关条款和条件。在之前达成一致的任何条款和条件与使用工银泰国企业电子银行规定的条款或条件发生冲突时,以本文件条款和条件为优先有效。

第十九条:本文件规定的条款和条件、使用工银泰国企业电子银行及任何银行服务相关的交易规则和风险提示应受泰王国法律的约束。


(2024-0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