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各设区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经贸委(经委、经发局)、改革开放办、地税局:

  为更好贯彻《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条例》、《实施细则》),经省政府同意,现对执行中遇到的有关具体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经户口所在的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确认为城镇自谋职业、灵活就业人员的都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用人单位对社会保险参保登记有异议的,可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确认,仍有异议的,可逐级向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确认。

  二、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商户及其雇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当地地税部门负责征收;城镇自谋职业、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认的个人缴费经办窗口代收代缴。个人缴费经办窗口经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报省劳动保障厅确认并公布。

  三、凡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均应按规定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职工个人参保登记手续,并进行参保前个人有关资料的确认。具体办法由省劳动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另行制定。

  四、各级地税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要认真贯彻实施《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强化基金核查,共同维护社会保险费稽核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地税部门、社保经办机构和个人缴费经办窗口要加强基金的征收与管理,确保基金的及时入库和安全。对违反养老保险基金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予以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经办人员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五、凡按《条例》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单位,具备条件的可申请为本企业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即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建立企业年金所需费用在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5%以内的,准予列入企业成本,在税前扣除。企业年金具体办法由省劳动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六、过去的规定有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二○○四年一月十六日

 

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时间问题的通知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2006年7月20日印发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征分局:

  近接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福建省电信有限公司福州市分公司企业年金如何确定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时间问题的请示》(榕地税发[2006]53号),要求对总机构为所属单位统一办理企业年金缴付手续如何确定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时间问题予以明确。

  根据国税发[1997]44号、财税[2005]94号、国税函[2005]318号规定,企业为员工建立企业年金(补充养老保险)必须全额并入当月个人“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总机构为所属单位统一办理企业年金缴付手续的,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并参照其他省份的管征办法,所属单位应当在向总机构上缴企业年金费用时按总机构有关规定分解为每个员工的收入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并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入库。否则当地地税机关可按照企业上缴费用额平均分解为每个员工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或采取其他合理的办确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各地应按总局各省局有关规定,对企业年金征收个人所得税情况进行清理检查,确保应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二○○六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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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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