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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付拆迁补偿款能否做为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
 

  本市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转让,根据《土地增值税法》应依法缴纳土地增值税,企业聘请的税务师事务所在该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过程中,在确定“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款”时,该企业提供的是当初取得土地使用权时,与被征用单位签订的两年以后支付拆迁补偿款的合同,事务所审计人员认为该企业不能提供拆迁补偿款的合法、有效凭证即发票,认为不应做为土地增税扣除项予以扣除。

  根据国家财政部门对会计信息的质量要求来看,主要包括可靠性、相关性、可理解性、可比性、实质重于形式、重要性、谨慎性和及时性。

  可靠性原则要求企业所发生的经济业务要客观真实、内容完整。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要求企业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仅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什么是合法、有效的会计凭证,他并不能仅仅局限于发票,只要是能够证明业务真实、合法性的票据、合同等等都可以认定为合法、有效凭证,虽然现实中很多人认为合法、有效的会计凭证就是发票,税务机关在认定业务的真实性时也往往主要以发票为依据,这主要是为了防止企业不真实的反映经济业务而造成国家税款流失来考虑,不是现在有好多平时未开发票企业也照章纳税了吗?而本案中该开发商同土地被征用方签订的是真实客观合法的拆迁补偿合同,只不过是因为与对方约定的拆迁补偿款支付款日未到,所以无法取得发票,如果鉴证机构认为该项目的扣除不实,可以采取向被拆迁单位函证,请求进行合同公正或鉴定等其他方式来证实该项业务的真伪性,而不能因此认定对方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不可以扣除该项目的拆迁补偿款。

  注:本信息仅代表专家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据此投资风险自负。


(2008-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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