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发布的《关于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成员死亡后相关事宜的处理意见》(下称《意见》)称,经适房产权人死亡后,其继承人如果不属于申请家庭成员,不享有经适房居住使用权,仅可分得经适房回购或者转让后,主张分割所得价款的权利。
在如今房价高企的北京、上海等地,价廉物美的经济适用房无疑受到了追捧,也导致了权力的寻租,有关系的人申请到经适房,获得了产权,不仅可以在5年后把房子卖出获得差价,还能作为遗产留给子女。而此次根据《意见》,申请家庭成员在完成房地产转移登记前死亡的,该经济适用住房产权不发生继承;申请家庭成员在完成房地产转移登记后死亡的,如属于产权人死亡的,其所享有的经济适用住房产权按照我国《继承法》有关规定进行继承。这其中,继承人不属于该经适房申请家庭成员的,不享有居住使用权,仅享有在经适房按照规定发生回购或者转让后,主张分割所得价款的权利。
这意味着,如果老人单独以他个人名义申请了经适房,老人一旦死亡,其子女不能直接继承该套经适房的居住权,仅能在这套房子被政府回购或者转让时,获得规定产权比例的转让收入。
《意见》还规定,在申请流程上,申请家庭成员如果是在提出申请之后、发布审核登录公告之前死亡的,住房保障机构应当根据人员减少的情况,重新审核这户家庭是否符合准入标准。家庭成员在发布审核登录公告之后,签订选房确认书之前死亡的,这户家庭仍保留购房资格,但应当对照减少人员后的供应标准,重新确定供应的房型。
(作者: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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