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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公众责任险不必强制购买
 

  被视作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修订亮点的火灾公众责任险,不必强制购买。昨日(22日)提交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33次会议审议的《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修订草案)》,表示根据保险自愿原则,火灾公众责任险不宜强制购买,改为鼓励和引导购买。

  在此前的条例草案修改建议稿中,规定娱乐场所以及市政府规定的其他公众聚集场所经营者应当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此规定在讨论中引发争议,有市人大常委认为,火灾公众责任强制保险的规定与国家消防法和保险法的规定相冲突。

  为此,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周光明日前率有关人员前往北京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请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认为,保险自愿是国家保险法的基本原则,并且国家消防法在修订时,也只是规定“国家鼓励、引导公众聚集场所和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鼓励保险公司承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因此,特区法规不宜规定火灾公众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根据这一意见,昨日提交审议的条文中,已经改为“鼓励、引导购买火灾公众责任险”。

  另外,此前规定的为消防队员购买因执行职务发生的人身意外伤害商业保险,也同样由强制购买改为鼓励和引导购买。


  注:本信息仅代表专家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据此投资风险自负。

(摘自和讯网 2014-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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