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珈伟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2015年12月28日 19:57
深圳珈伟光伏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以下简称《股权激励备忘录》)、
《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9号》及《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
指导意见》、以及深圳珈伟光伏照明股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
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
求是的态度,现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
立意见:
关于对公司拟实施的《深圳珈伟光伏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经仔细审阅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后认为:
1、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第一期股权
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
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同时,激励对象亦不存
在《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获授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
效。
3、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解锁条件、授予价格等事项)未违反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不存在向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
和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第一期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
提高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和经
营者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并最终提高公司业绩。
综上,我们一致认为公司实施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将有利于公司的持
续发展,符合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
独立董事: 傅建民、刘芳
2015 年 12 月 28 日
注:本信息仅代表专家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据此投资风险自负。
(摘自世华财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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