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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双评级制度亟待推出
 

  近日,有消息称,交易所债券市场正在讨论引入债券双评级制度,旨在抑制债券评级虚高问题。双评级是指在债券发行和存续过程中,两家评级机构同时对债券发行人或所发债券进行评级并各自独立公布评级结果,与此相对应的制度安排称为双评级制度。随着我国评级行业的发展,借鉴国际做法,债券双评级制度亟待推出。

  评级虚高问题受关注

  我国债券市场发行级别门槛较高,发债企业对较高信用等级具有极大需求,加之国内评级行业竞争激烈,存在级别竞争现象。截至2016年末,我国公募市场债券发行人主体信用等级主要集中在AAA级至AA级,而国际三大评级机构所评全球债券发行人主体等级主要集中在A级至B级,与国际债券市场相比,我国债券市场发行人主体信用等级普遍较高,等级区分程度不足,评级虚高现象仍较明显。造成评级虚高的根本原因是由于我国债券市场违约率累积不够,违约率检验机制尚不健全,未能对评级机构形成有效的约束。

  从理论上讲,双评级制度可以通过评级结果的相互校验对评级机构形成一定的声誉约束,缓解评级虚高的现象。近年来债券市场引入双评级制度的呼声越来越高,试图借助双评级制度对评级机构形成声誉约束。其实,目前我国债券市场具有双评级或多评级的发行人不在少数,据统计,2016年有612家发行主体获得双评级或多评级,但评级虚高现象并未得到缓解。分析其原因,主要是由于我国现阶段对发行主体的双评级或多评级是在同一发行主体不同时间段发行不同债券时所开展的主体评级,评级机构对评级信息的获取不全面,未形成评级结果的有效比对。在此背景下,引入债券双评级制度,即债券发行时同时采用两家评级机构开展主体和债项评级,可以更大程度地增加评级机构的声誉约束,有效缓解评级虚高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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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自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2017-0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