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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
 

  据海南省民政厅消息,海南省将于9月1日起实施新修改的《海南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若干规定》,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提供养老服务。

  新规定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兴办养老服务设施,社会力量举办的公益性养老机构和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享受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按照国家对经营性用地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的规定,优先保障供应。

  鼓励社会力量举办提供医养结合服务的机构,满足老年人多层次、多样化的健康养老服务需求,将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

  在鼓励社会力量发展老龄事业的同时,保障政府对老龄事业的投入。新的实施规定明确将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将老龄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与人口老龄化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本级留成或返还的社会福利彩票公益金50%以上的资金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

  此外,新的实施规定特别关注独生子女老人的护理问题,明确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老年人患病住院治疗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持其子女进行护理照料,并给予每年累计不超过15天的护理时间,护理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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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自新华网 2017-0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