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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产品定义 本规则所称账户外汇买卖业务指客户通过中国工商银行境内营业网点和电子银行渠道,采取只计金额、不支取实际外汇的方式,以人民币买卖账户外汇的交易。
第二条 产品类型 账户外汇的产品类型按照挂钩外汇种类不同分为账户欧元、账户日元、账户英镑、账户加拿大元(以下简称账户加元)、账户瑞士法郎(以下简称账户瑞郎)、账户澳大利亚元(以下简称账户澳元)等6个品种。 中国工商银行可根据客户需求或市场发展,调整或为客户提供更多的账户外汇产品类型。
第三条 交易报价 中国工商银行在综合考虑国际外汇市场价格走势、市场流动性及交易头寸情况等因素后,自行制定并向客户提供交易报价。中国工商银行可根据市场走势、流动性及交易头寸变化等情况,随时对交易报价进行调整。 账户外汇的交易报价包括银行买入价和银行卖出价。银行买入价指中国工商银行向客户买入账户外汇(即客户向中国工商银行卖出账户外汇)的交易报价。银行卖出价指中国工商银行向客户卖出账户外汇(即客户向中国工商银行买入账户外汇)的交易报价。
第四条 交易方式 (一)账户外汇产品按照交易方向只能提供先买入后卖出交易,即客户先买入账户外汇后,再卖出已买入账户外汇的交易。客户先买入后卖出交易累计卖出账户外汇金额不能大于累计买入账户外汇金额。 (二)账户外汇产品按照成交方式不同,分为实时交易和委托交易:实时交易指客户按照中国工商银行交易报价即时买卖账户外汇的交易;委托交易指客户按业务规则提交委托,当中国工商银行交易报价满足委托条件时按委托价格买卖账户外汇的交易。委托交易包括获利委托、止损委托和双向委托。 获利委托指委托价格优于实时交易报价的委托,即客户委托的买入价低于当前银行卖出价或客户委托的卖出价高于当前银行买入价,当交易报价达到客户委托价格时按委托价格成交。 止损委托指委托价格劣于实时交易报价的委托,即客户委托的卖出价低于当前银行买入价或客户委托的买入价高于当前银行卖出价,当交易报价达到客户委托价格时按委托价格成交。 双向委托指同时设立的一个获利委托和一个止损委托组合。双向委托中的任意一项委托成交,另一项委托即自动失效。 客户可在交易时间提交委托交易,并可在交易时间或非交易时间的委托有效期内撤销尚未成交的委托。委托交易被受理后,客户完成委托交易所需的资金或账户外汇即被冻结。在委托交易成交、撤销或自动失效前,相应账户冻结的资金或账户外汇不能用于办理其他业务。委托的有效期为24小时的整数倍,最短为24小时,最长为120小时,委托有效期连续计算,不区分交易时间与非交易时间,超出委托有效期而未成交的委托申请将自动失效。
第五条 交易币种及计量单位 账户外汇的交易币种为人民币,交易报价单位为“人民币元/100单位外币”,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资金清算单位为人民币元,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 账户欧元的交易单笔起点金额为50欧元,交易最小递增单位为10欧元;账户日元的单笔交易起点金额为5000日元,交易最小递增金额为1000日元;账户英镑的单笔交易起点金额为50英镑,交易最小递增单位为10英镑;账户加元的交易单笔起点金额为50加元,交易最小递增单位为10加元;账户瑞郎的交易单笔起点金额为50瑞郎,交易最小递增单位为10瑞郎;账户澳元的单笔交易起点金额为50澳元,交易最小递增金额为10澳元。 客户将交易账户中的单个账户外汇一次性全部卖出时,不受单笔起点金额和交易最小递增或递减单位限制。
第六条 交易时间 账户外汇买卖的交易时间以北京时间为准,并采取24小时制计时法,电子银行渠道交易时间如下: 周一:07:00~24:00; 周二至周五:00:00~24:00; 周六:00:00~04:00。 遇主要国际市场假期、国家法定节假日以及按国家规定调整后的实际休息日,或因出现自然灾害、战争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或因受国际上各种政治、经济、突发事件等因素的影响,或受通讯故障、系统故障、电力中断、市场停止交易等意外事件或金融危机、国家政策变化等因素的影响,中国工商银行可暂停全部或部分账户外汇买卖业务,并在可行的前提下,尽可能提前或及时通过门户网站(http://www.icbc.com.cn)等渠道向客户公告。在业务暂停期间,实时交易和委托交易无法办理,已被受理的委托交易不能成交。
第七条 交易渠道 中国工商银行通过电子银行渠道向客户提供买卖账户外汇服务。客户需按照电子银行预设条件指示,正确、完整、真实地填写并提交指令,由电子银行按照系统预设条件判断无误后受理和办理。
第八条 账户管理 客户买卖账户外汇的账户包括资金账户和交易账户。 资金账户用于核算客户买卖账户外汇的资金收付。中国工商银行个人金融业务账户管理的相关规定适用于资金账户。 交易账户用于核算客户买卖账户外汇金额的收付。交易账户中不同产品类型的账户外汇分设为相互独立的交易子账户,所记载的账户外汇不能相互累加或抵消。 在中国工商银行同一地区(指中国工商银行的直辖市分行,省分行营业部,设区的市、自治州、盟分行,以及部分不设区的市分行等)范围内,客户只能指定一个资金账户,并只能分别开立一个先买入后卖出交易账户、但可调整资金账户对应的本地区结算账户。客户注销账户外汇买卖业务前,须分别注销在各个地区开立的交易账户后,方可完成注销手续。
第九条 先买入后卖出交易 客户实时买入账户外汇时,中国工商银行将从其资金账户中扣减买入相应的资金(买入账户外汇乘以成交价格),同时在交易账户中增加相应的买入账户外汇金额。客户实时卖出账户外汇时,中国工商银行将从其交易账户中扣减相应卖出账户外汇金额,同时在其资金账户中增加相应的资金(卖出账户外汇金额乘以成交价格)。 客户委托买入账户外汇,中国工商银行在客户设置委托时从其资金账户中冻结相应的资金(委托价格乘以委托买入账户外汇金额),在委托交易成交后,增加交易账户中相应买入账户外汇金额,并解冻和扣减相应的冻结资金。客户委托卖出账户外汇,中国工商银行在客户设置委托时从其交易账户中冻结相应委托卖出账户外汇金额,在委托成交后,将解冻并扣减交易账户中相应的卖出账户外汇金额,同时增加资金账户中相应的资金(卖出账户外汇金额乘以成交价格)。 中国工商银行对交易账户中的账户外汇产品合并计算账面浮动盈亏情况。同一交易币种下,当客户买入不同产品类型账户外汇的加权平均成交价乘以买入账户外汇金额所得金额大于相应产品类型账户外汇当前银行买入价乘以买入账户外汇金额所得金额时,为客户账面盈利;反之,则为客户账面亏损。
第十条 本规则由中国工商银行制定、修改和解释。对本规则所做的任何修改或补充,中国工商银行将提前通过门户网站公告。在公告期内,客户对规则的修改有异议的,可在新规则生效前通过95588电话银行咨询、提出意见或办理本项业务注销手续。公告期满,客户未注销本业务或在公告期满后继续进行本项业务相关操作的,视为接受修改后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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