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关于调整年金基金投资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95号),年金基金是指根据依法建立的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包括企业年金基金和职业年金基金。
年金基金财产限于境内投资和香港市场投资。境内投资范围包括银行存款,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债券回购,信托产品,债权投资计划,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股票,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养老金产品。香港市场投资指年金基金通过股票型养老金产品或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允许买卖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股票(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
年金基金可投资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指依法发行的固定收益证券,包括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政策性、开发性银行债券,以及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换债、可交换债、(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信贷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票据、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上述资产发行方式包括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
年金基金财产以投资组合为单位,按照公允价值计算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投资一年期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存款、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一年期以内(含一年)的国债,剩余期限在一年期以内(含一年)的政策性、开发性银行债券,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基金,货币型养老金产品等流动性资产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投资组合委托投资资产净值的5%。清算备付金、证券清算款以及一级市场证券申购资金视为流动性资产。
投资一年期以上的银行存款,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信托产品,债权投资计划,债券基金,固定收益型养老金产品,混合型养老金产品等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合计不得高于投资组合委托投资资产净值的135%。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高于投资组合委托投资资产净值的40%。已计入流动性资产的不再重复计入固定收益类资产。
投资股票、股票基金、混合基金、股票型养老金产品(含股票专项型养老金产品)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合计不得高于投资组合委托投资资产净值的40%。其中,投资港股通标的产品的比例,不得高于投资组合委托投资资产净值的20%;投资单只股票专项型养老金产品的比例,不得高于投资组合委托投资资产净值的10%。年金基金不得直接投资于权证,但因投资股票、分离交易可转换债等投资品种而衍生获得的权证,应当在权证上市交易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卖出。
投资信托产品、债权投资计划,以及信托产品型、债权投资计划型养老金产品的比例,合计不得高于投资组合委托投资资产净值的30%。其中,投资信托产品以及信托产品型养老金产品的比例,合计不得高于投资组合委托投资资产净值的10%。
专门投资组合是指将80%以上非现金资产投资于银行存款、信托产品、债权投资计划或者存款型、信托产品型、债权投资计划型养老金产品中的一类产品而专门设立的投资组合。专门投资组合可以不受第(一)款5%流动性限制。投资信托产品、债权投资计划或信托产品型、债权投资计划型养老金产品的专门投资组合,可以不受第(四)款30%和10%规定的限制。
单个投资组合的年金基金财产,按照公允价值计算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投资一家企业所发行的股票,单期发行的同一品种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单只证券投资基金,分别不得超过上述证券发行量、该基金份额(基金产品份额数以最近一次公告或者发行人正式说明为准)的5%,也分别不得超过该投资组合委托投资资产净值的10%。其中,投资资产支持证券或资产支持票据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只证券发行量的10%。
投资单期信托产品、债权投资计划,分别不得超过该期信托产品、债权投资计划资产管理规模的20%。投资信托产品、债权投资计划的专门投资组合,可以不受此规定的限制。
单个计划的年金基金财产按照公允价值计算,应当符合投资流动性资产、固定收益类资产、权益类资产、信托产品、债权投资计划,以及信托产品型、债权投资计划型养老金产品的比例限制。
法人受托机构可以设立受托直投组合,将部分或全部受托管理的年金计划基金资产,直接分配给一个或多个养老金产品。单个受托直投组合配置本公司发行的养老金产品的比例,合计不得高于受托直投组合资产净值的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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