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财政部公布了对人大代表建议的答复情况。在回复“关于支持地市级自发自还地方政府债券的建议”时,财政部表示:
预算法(2014年修订)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预算中必需的建设投资的部分资金,可以在国务院确定的限额内,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举借债务的方式筹措。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和地方政府债务预算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可以适度举借债务,市县级政府确需举借债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代为举借;经省政府批准,计划单列市政府可以自办发行地方政府债券。
“下一步,我们将认真考虑所提建议,会同有关方面积极开展前瞻性研究,认真论证相关政策可行性。”财政部称。
在当前实践中,地方政府债券的发行主体为31省份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五个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六个具有省级经济管理权限的地方,共计36个发债主体。
但这也衍生出一些问题。因为地方政府债券的发行主体和最终偿还主体是省级政府,省级兜底的机制使得市县政府重申报、轻使用和管理,市场机制无法发挥制约作用。一些金融机构也相应放松了风险管控要求,使得市场约束进一步失效。
“地方政府债券发行以省级政府信用为背书,投资人根本不关心底层项目申报资料的真伪以及项目真实情况,招标基本都是同期国债收益率基础上上浮25BP,最多看一看哪个省份发、是哪类专项债。”某股份行金融市场部人士直言。
一些研究人士提出改变地方政府债券权责利不对等的建议。“市县政府由省级政府代为发债,不用直接面对市场,其编制资产负债表的意愿降低。”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院长刘俏曾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他建议,达到一定信用级别条件后,可以直接让县市政府发债,从而形成一个相对市场化的地方债定价机制。在这种情况下,市县地方政府才有足够的意愿去编制乃至改善其资产负债表。
人民银行研究局原局长徐忠曾建议,将自主发债的权利下放到直接花钱的市、县级政府,使举债、用钱、偿债主体保持一致。“市县能否发得出去、以什么价格发出去,都要接受金融市场的甄别和筛选。”
从财政部的回复看,“市县发债”仍是偏中长期的建议方向,离落地还很远。
(工行网站特约作者:杨志锦)
文章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