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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单位卡)(2023年2月版)
 

  牡丹信用卡申领单位(以下简称“甲方”)知悉并理解《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以下简称“牡丹信用卡章程”)和本合约各项条款,自愿申请牡丹信用卡。经与中国工商银行发卡机构(以下简称“乙方”)协商一致,就甲方向乙方申请使用牡丹信用卡的有关事宜签订本合约。

  第一条 申请

  1.单位卡(商务卡)是向单位发行的牡丹信用卡,分为商务差旅卡和商务采购卡。商务差旅卡是乙方向甲方发行的,为甲方提供日常商务支出和财务报销服务的信用卡。其中,财务POS结算商务差旅卡特指乙方发行的专门用于财务POS结算的商务差旅卡。商务采购卡是乙方向甲方发行的,为甲方提供办公用品、办公事项等采购支出相关服务的信用卡。企业法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部队、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可凭合法登记注册资料向乙方申领单位卡。甲方可申请若干张牡丹信用卡,但必须指定持卡人(简称甲方持卡人,下同)。甲方有义务督促甲方持卡人遵守牡丹信用卡章程及本合约相关规定,并应承担因甲方持卡人违反相关规定造成的损失。

  2.甲方保证向乙方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合法、有效。甲方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出租、出借、出售、购买信用卡和信用卡账户的相关法律责任和惩戒措施,承诺依法依规开立和使用本单位信用卡和信用卡账户。

  3.甲方授权中国工商银行在开展尽职调查、审查审批、额度管理、风险监测、业务办理、贷后管理、欠款催收、风险计量等业务处理过程中可通过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打印、保存、使用本单位信用报告及信用报告中的信息,在上述业务办理及存续期间形成的信贷交易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违约等不良信息)、担保交易信息、抵(质)押物信息等。中国工商银行可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或金融监管机构要求,将本单位的名称、地址等单位基本信息,在信用卡业务办理及存续期间形成的账户、信贷交易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违约等不良信息)担保交易信息、抵(质)押物信息等提供给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如本单位名下卡片为多币卡,则按不同币种分别报送账户信息。

  甲方授权中国工商银行在本单位信用卡业务(含分期付款业务)处理过程中,根据业务需要可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自行或通过有关单位或个人查询、收集、留存并使用本单位授权信息,并根据最小必要原则将上述授权信息提供至有关单位或个人。有关单位包括依法设立的资信评估机构、持牌征信机构或数据服务公司(或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许可的类似机构)、行政机关、司法机关、银行卡组织、支付机构、直接或协助进行服务提供或业务处理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如积分、保险、促销活动等增值服务合作机构、业务担保机构、业务服务机构、技术服务机构、联名合作机构、催收机构、资产管理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代理人等)。授权信息包括单位名称、单位地址、单位性质、注册资金、注册期限、电子邮件地址等基本信息;卡号(或账号,下同)、交易信息等账户信息;资产状况、经营信息、工商登记信息、财务信息、信贷信息等资产信息;公安涉案信息、涉及诉讼或仲裁信息、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被强制执行情况、行政处罚情况等涉案信息。乙方承诺仅为处理牡丹信用卡项下事务及履行法定义务之目的向相关单位或个人获取或提供甲方信息,并要求相关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

  甲方向中国工商银行提供联系人信息的,应确保已获得联系人充分授权,中国工商银行可基于对甲方信用卡服务或管理需要与联系人进行联系。

  中国工商银行有权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个人信息授权书》《牡丹信用卡个人信息处理规则》和其他相关业务条款、授权书的约定,以及业务需要,根据信息处理目的不同,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自行或委托有关单位处理甲方持卡人个人信息,也可向有关单位、个人提供甲方持卡人个人信息进行信息查询或业务办理,并对该等信息承担保密义务。甲方持卡人可通过中国工商银行网站“信用卡”栏目查询《个人信息授权书》和《牡丹信用卡个人信息处理规则》。如发生变更的,中国工商银行将及时更新。甲方持卡人如不同意变更,应及时通知甲方申请更换持卡人。如甲方持卡人继续使用牡丹信用卡服务,即表示已充分阅读、理解并接受更新后的规则并同意中国工商银行按照更新后的规则处理相关个人信息。

  4.乙方有权根据甲方的申请及甲方和甲方持卡人的资信状况确定是否同意发卡、发卡的种类、等级及信用额度。乙方对甲方名下的多个信用卡账户授信额度实施合并管理,设定总授信额度上限。

  5.乙方可根据甲方的申请、资信状况、办理业务需要,要求甲方提供一定的担保。担保范围为甲方在其信用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信用额度内透支及超信用额度透支的本金、利息、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违约金、年费、手续费,下同)等。甲方牡丹信用卡有效期期满继续使用的,应办理担保相应的转期、续保手续。乙方对担保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第二条 使用

  1.牡丹信用卡透支及分期资金应当用于消费领域,不得用于生产经营、房地产(含购房首付款等)、投资等非消费领域,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2.牡丹信用卡可在乙方或相应银行卡组织指定的特约商户、营业网点、智能柜员机等受理点或其他渠道使用。甲方及甲方持卡人在境内外的消费、分期付款、转账等交易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或规定,以及乙方、特约商户及银行卡组织等的相关规定。甲方持卡人在使用联名牡丹信用卡、芯片卡、磁条芯片复合卡、数字卡时,还应遵守联名机构、银行卡组织的有关规定。甲方持卡人使用牡丹信用卡通过电子银行渠道办理业务,应遵守中国工商银行电子银行业务相关章程、协议和交易规则。

  甲方持卡人在乙方或银行卡组织指定的特约商户、营业网点、智能柜员机等受理点或其他渠道使用牡丹信用卡时,乙方按照记账币种记入牡丹信用卡人民币账户或对应的外币账户。

  多币卡指具有人民币账户以及一个或多个外币账户的牡丹贷记信用卡产品。甲方同意由乙方在多个外币账户中指定一个外币账户作为主外币账户。在境外有关银行卡组织指定的境外受理点使用和交易时,如有记账币种对应的外币账户,则记入对应的外币账户。如无记账币种对应的外币账户,则折算记入主外币账户。乙方与未获准在境内从事银行卡清算业务的境外银行卡组织合作发行的仅具有该银行卡组织标识的卡,可在境外实体特约商户和境外网络特约商户使用;在境内使用时,仅限于凭卡片按国家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办理业务。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甲方牡丹信用卡人民币账户的资金应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在境内存取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存入其申领的牡丹信用卡账户。牡丹信用卡外币账户不得存有资金,甲方外币账户透支可从其具有支付资格的外汇账户转账还款,也可向乙方申请以其人民币基本存款账户资金购汇还款,不得在境内存取外币现钞。

  3.甲方不得以与特约商户、受理单位发生纠纷为由拒绝偿还所欠乙方的款项,不得利用牡丹信用卡进行虚假交易等欺诈活动或其他违法违规及违约的交易获取资金、积分、奖品或增值服务。若发生上述情况的,乙方有权收回相应资金、积分、奖品,停止提供增值服务,或要求甲方支付已使用部分对应的款项。

  4.牡丹信用卡实体卡片的有效期最长为十年,甲乙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甲方签署2022年4月版本或之后版本领用合约的,牡丹信用卡线上支付服务长期有效,不因实体卡片换卡影响该服务(挂失期间及挂失换卡除外)。线上支付服务包括绑卡支付、条码支付等无需使用实体卡片的支付,实体卡片有效期届满后,已签订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电话银行、工银e支付、快捷支付协议的业务仍可正常使用。未享有长期有效线上支付服务的,如实体卡片已过期,甲方在按照乙方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前不能继续使用实体卡片(收入款项除外),但可根据乙方规定开通长期有效线上支付服务。如甲方未及时办理更换新卡手续而造成牡丹信用卡实体卡片无法正常使用,由此产生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如甲方不再使用牡丹信用卡,需及时办理销户。

  5.乙方受理甲方销户申请30日后按有关规定办理销户手续,甲方仍应偿还自申请销户之日至正式销户间发生的欠款(含本金、费用及利息等,下同)。在销户申请时甲方电子现金余额应为零,如因甲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丢失或被盗等)导致电子现金余额不能为零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有关款项。销户时,牡丹信用卡账户的资金应转回其基本存款账户或外汇账户。

  第三条 对账及还款

  1.对有交易发生或虽未发生交易但账户有未清偿欠款的,乙方将通过短信账单、Email账单等方式,定期向甲方提供对账服务,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甲方在对账单生成日(对账单生成日以对账单记载为准,下同)15日后仍未收到对账单的,应及时向乙方索要对账单,否则视同甲方已收到。甲方不得以未收到对账单、未接到通知为由拒绝支付透支本息及相关费用。甲方对牡丹信用卡交易和账户情况有疑问的,应自交易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乙方进行查询,并按乙方要求提供证明文件,乙方应予以查证并在收到核实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给予答复。在查证结果确认前,甲方应及时还款,如不及时还款,可能对甲方信用记录产生影响。经查证,如应由甲方承担责任的,有关交易款项及相关利息、费用由甲方承担;如不应由甲方承担责任的,乙方负责将有关交易款项退回(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2.牡丹贷记卡条款

  (1)甲方使用信用额度取现及转账的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应支付所用款项从银行记账日起至还款日止的透支利息。除透支取现及透支转账交易外,其他透支交易可享受从银行记账日起至到期还款日(含)之间的免息还款期待遇,甲方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全额偿还当期应还款项,无需支付透支利息,甲方在到期还款日未能全额偿还当期应还款项的,按照下列规则计息:

  计息方式一:未全额偿还当期应还款项的,当期全部应还透支款项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乙方将对当期全部应还透支款项计收从银行记账日起至还款日止的透支利息。

  计息方式二:未全额偿还当期应还款项的,乙方将对未清偿部分计收从银行记账日起至还款日止的透支利息。

  贷记卡计息方式以具体产品介绍、甲乙双方约定为准(包括但不限于中国工商银行网站“信用卡-卡片世界”栏目以及申请中甲方获知的产品介绍等)。

  (2)甲方可按照乙方对账单标明的最低还款额还款。甲方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偿还最低还款额的,视为逾期(违约),除按上述计息方法支付透支利息外,还应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或按另行约定的标准支付违约金,具体收取细则按照乙方公布的服务价目表执行。甲方连续两次(含)以上在到期还款日(含)前未能足额偿还最低还款额的,乙方有权停止其牡丹信用卡的使用(电子现金脱机消费除外)。

  每期最低还款额为以下部分金额之总和:当期对账单中未偿还的一般交易(除分期付款、透支转账以外的透支交易以及相关利息、费用等)金额的百分之十;当期对账单中已入账未偿还的分期付款、透支转账金额的百分之百;上期对账单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金额。如当期账单透支余额低于上述金额总和,则最低还款额以当期账单透支余额为限。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3)因甲方在临时调高额度期限届满前未归还欠款导致超过信用额度,或因利息、费用等其他原因导致超过信用额度的,属于超额使用信用额度。对于上述情形,甲方不得以超过信用额度为由拒绝归还牡丹信用卡账户欠款。

  (4)乙方对甲方不符合免息条件的交易款项从银行记账日开始计算透支利息,除另有约定外,透支利率为日利率万分之五(最高年化利率约为18.25%,折算公式按年利率=日利率*365计算;该年化利率采用单利计算方法计算,受每月天数不同及甲方还款情况不同等因素的影响,实际年化利率与上述年化利率可能存在差异),按月计收复利,并从甲方账户中扣收(含透支扣收,下同)。

  (5)牡丹贷记卡账户内溢缴款不计付利息,另有约定的除外。

  (6)甲方向乙方申请分期付款业务应遵守与乙方签署的分期付款业务相关协议、须知及规则。分期付款本金入账后将全额计入当期账单的最低还款额,甲方与乙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乙方可根据甲方的交易、还款记录情况、资信状况变化或突发性欺诈风险等情况,取消剩余期数分期付款,并将剩余款项一次性记入甲方贷记卡账户,甲方应按当期对账单在到期还款日前一次性偿还。

  3.牡丹准贷记卡条款

  (1)准贷记卡透支利息自银行记账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五(最高年化利率约为18.25%,折算公式按年利率=日利率*365计算;该年化利率采用单利计算方法计算,受每月天数不同及甲方还款情况不同等因素的影响,实际年化利率与上述年化利率可能存在差异)计收单利,透支期限最长为60天。甲方透支超过60天仍未还款的,视为逾期(违约),乙方有权停止其准贷记卡的使用(电子现金脱机消费除外)。

  (2)准贷记卡账户内的溢缴款按照中国工商银行公布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4.甲方应承担牡丹信用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并在乙方规定的还款期限偿还欠款。乙方有权从该牡丹信用卡账户中扣收因牡丹信用卡而发生的全部交易款项、利息及各项费用等。费用按照乙方对外统一公布的中国工商银行服务价目表收取。服务项目及服务价格如有变动,以乙方最新公告为准。

  第四条 关于特殊卡种的特别约定

  1.本条仅在甲方申领的是财务POS结算商务差旅卡的情况下适用。本条特别约定与其他条款约定不一致的,以本条内容为准。

  2.财务POS指乙方向甲方提供的专门用于办理财务POS结算商务差旅卡与甲方员工持有的个人银行卡之间转账业务的,具有转账、冲正、查询余额、终端轧账等功能的POS终端。甲方使用财务POS结算商务差旅卡账户的资金应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甲方只能将财务POS结算商务差旅卡用于通过财务POS将财务报销款项从财务POS结算商务差旅卡账户转入甲方员工持有的个人银行卡账户,不得使用财务POS结算商务差旅卡消费、存取现金和除上述专门用途之外的转账结算业务,否则甲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和损失。财务POS结算商务差旅卡不得透支使用,若发生透支,适用本合约关于透支的相关规定。甲方同意,乙方可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或风险管理需要,对甲方在特定机具设备或柜面等渠道的信用卡交易设定限制或限额。

  3.财务POS结算商务差旅卡以人民币结算,甲方不得将销货收入存入财务POS结算商务差旅卡账户,财务POS结算商务差旅卡外币账户不得存有资金,甲方不得使用外币账户。

  4.甲方使用财务POS结算商务差旅卡将财务报销款项转入员工个人银行卡,每笔超过5万元的,应向乙方说明付款事由,并对付款事由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5.甲方应妥善保管财务POS交易凭证,保管期不得少于三年,以便乙方在需要时调阅。甲方不得更改交易凭证上的卡号、日期、金额、授权号等内容。

  第五条 其他

  1.甲方及甲方持卡人享有按本合约及牡丹信用卡章程规定使用牡丹信用卡的权利。发生(不限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暂时限制或停止甲方全部牡丹信用卡的使用(电子现金脱机消费除外),同时可自行或授权有关单位收回其牡丹信用卡,并对甲方未清偿款项进行追索。甲方、甲方持卡人不得以乙方采取或未采取停止信用卡使用的措施为由要求乙方承担责任,除非乙方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过错。

  (1)甲方或甲方持卡人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甲方或甲方持卡人预留的身份证明文件失效,且未主动及时联系乙方更新的;

  (2)甲方或甲方持卡人资信状况恶化;

  (3)本合约项下的担保发生担保合约中途解除、因不可归责于乙方的事由导致或可能导致担保物受损害的、担保物的权属发生争议等情形,而甲方又未能提供乙方认可的其他担保;

  (4)甲方与中国工商银行签订的其他借款合同违约、甲方发生信用卡逾期等情况;

  (5)乙方为维护甲方账户资金安全等目的;

  (6)甲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乙方相关政策或本合约及牡丹信用卡章程等规定。

  2.甲方持卡人持有和使用牡丹信用卡的权利是由于甲方的授权,甲方持卡人并不拥有任何基于牡丹信用卡的单独权利。如果甲方提出任何限制、取消、禁止甲方持卡人用卡及与用卡相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查询账务、提供对账单)的要求,乙方将按甲方要求执行,甲方持卡人不得以此为由追究乙方的责任。

  3.甲方确认乙方可使用其在申请表填写或在乙方留存的地址、手机号码、电子邮件等联系方式向其提供服务、发送对账单、还款通知、逾期信息上报通知、催收信函等。

  甲方确认以牡丹信用卡申请表填写的地址作为信用卡项下争议所涉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甲方同意司法机关可使用申请表填写或在乙方留存的传真、手机号码、电子邮件等电子联系方式,对各项法律文书进行电子送达。上述法律文书包括但不限于传票、开庭通知书、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限期履行通知书等。甲方同意司法机关可采取以上一种或多种送达方式向甲方送达法律文书,司法机关采取多种方式向甲方送达法律文书的,送达时间以上述送达方式中最先送达的为准。上述送达约定适用于诉讼、仲裁以及其他司法程序的各个阶段,包括但不限于一审、二审、再审、执行以及督促程序。

  甲方及甲方持卡人应确保申请表填写或在乙方留存的地址、传真、手机号码、电子邮件等各项信息的真实有效性,相关信息如有变更,甲方及甲方持卡人应及时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乙方办理资料变更,否则按原信息进行的通知、服务、送达(含电子送达)仍然有效,甲方及甲方持卡人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4.甲方及甲方持卡人同意,乙方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不时对本合约、《牡丹信用卡个人信息处理规则》、产品或服务等进行修改。乙方如对上述内容进行修改,将进行公告,公告期45天,并可视情况同时采取其他补充通知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短信、电话、手机银行、对账单等。公告期内甲方可以选择是否继续使用牡丹信用卡,如甲方不接受乙方公告内容,应在公告期满前向乙方申请变更、终止相关服务或办理销户手续。公告期满,甲方未办理变更、终止相关服务手续,未办理销户手续或继续用卡的,视为甲方及甲方持卡人同意有关变更,公告期满即为生效。乙方公告方式:中国工商银行网站(包括但不限于首页“重要公告”或“信用卡-信息披露”栏目)或中国工商银行营业网点等。

  5.甲乙双方可另行协商对本合约办理强制执行公证。甲方知悉本合约经公证后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如甲方不履行本合约项下义务的,乙方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6.牡丹信用卡申请表和牡丹信用卡章程是本合约的组成部分。本合约适用于发卡对象为单位的牡丹信用卡。本合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规定,本合约与牡丹信用卡章程不一致的,以本合约约定为准,未尽事宜依据牡丹信用卡章程、业务规定、使用指南及金融惯例办理。甲方及甲方持卡人在使用联名牡丹信用卡、芯片卡、磁条芯片复合卡、数字卡或中国工商银行电子银行等服务时,还应遵守该类卡或该类服务相关规定。牡丹信用卡交易还须执行该卡及交易涉及的有关银行卡组织的规定。

  7.甲乙双方因本合约发生争议,应首先协商解决,或者通过乙方所在地监管机构指导下的银调中心进行调解,双方依据调解协议各自履行相关义务。协商、调解不成或无法协商、调解的,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或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8.本合约自乙方批准甲方办卡申请之日起生效,至甲方本次申请的所有牡丹信用卡项下债务全部清偿且办理完毕销户手续时终止。甲方可通过中国工商银行网站(“信用卡-章程协议”栏目)查询本合约内容。

  9.如有问题,甲方可通过乙方营业网点、门户网站(www.icbc.com.cn)或手机银行在线客服咨询投诉,或拨打乙方统一的咨询与投诉电话(95588)。


(2023-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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