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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信用卡旅行不便险权益服务手册
 

尊敬的客户:

  您好!欢迎使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

  本服务手册将详细介绍工银信用卡旅行不便保险的保险利益、保险责任以及其它有关事项,请详阅。

  一、投保方式

  持卡人成功启用指定工银信用卡产品(包括工银黑金卡、工银白金卡(不含简约白金卡)、航空联名卡、企业公务卡、运通商务卡、指定集团被保险人的个人金卡/普卡),便可免费获得中国工商银行为持卡人投保的旅行不便险(包括航班延误、行李延误、行李丢失)保险权益。

  持卡人需要使用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支付本人的全额飞机票款或不低于80%的旅行团费,方可申请当次航班旅行不便保险赔付(全额飞机票款包括打折机票,例如机票原价1000元,打折后400元,持卡人刷卡全额支付400元即满足条件)。

  二、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是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卡中心为其指定信用卡产品被保险人投保旅行不便保险的工银信用卡持卡人,包括主卡、主卡所关联的附属卡或副卡持有人。

  三、保险金额

  1、黑金卡被保险人:

  航班延误(2小时以上):

  境内500元/次,境外1000元/次,全年累计5000元/年

  行李延误(2小时以上):

  境内200元/次,境外500元/次,全年累计1000元/年

  行李丢失(24小时以上):

  境内500元/次,境外1000元/次,全年累计5000元/年

  2.白金卡被保险人及其他指定信用卡产品被保险人:

  航班延误(4小时以上):

  境内500元/次,境外1000元/次,全年累计5000元/年

  行李延误(4小时以上):

  境内200元/次,境外500元/次,全年累计1000元/年

  行李丢失(24小时以上):

  境内500元/次,境外1000元/次,全年累计5000元/年

  四、保险费用

  本项保险是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卡中心为工银信用卡持卡人提供的一项服务,持卡人无需另行付费。

  五、保险期限

  被保险人启用指定工银信用卡,包括工银黑金卡、工银白金卡(不含简约白金卡)、航空联名卡、企业公务卡、运通商务卡、指定集团被保险人的个人金卡/普卡(指定集团被保险人具体事项依据前期相关签报和协议或者由相关业务部门另行签报请示新增指定集团被保险人)等,可免费获得其名下最高等级信用卡(卡片须为正常状态)对应的旅行不便险(包括航班延误、行李延误、行李丢失)保险权益,存量被保险人保险期限2024年7月1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止。新增被保险人保险期限自符合条件次月起,至当年12月31日止。

  六、保险人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七、保险内容

  本旅行不便保险包括航班延误保险、行李延误或行李丢失保险两部分。

  1、保险责任

  (1)航班延误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搭乘民航飞机旅行时,由于非旅客原因导致其搭乘的航班(以下简称“预定航班”)发生延误,且连续延误时间达到四小时及以上(黑金卡两小时及以上),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非旅客原因可包含天气原因、机械故障和空中交通管制,具体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2)行李延误或行李丢失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搭乘民航飞机出行时交由航空公司托运的随行行李,自被保险人搭乘的班机抵达目的地之时起,超过保险单载明的约定时长后仍未到达目的地的,对被保险人为寻回行李发生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3)客户理赔追溯期限即被保险人或受益人需要在一定的时间内提出索赔请求。旅行不便险的索赔时效为三年,有效期限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算起。超过三年期限,如果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不向保险人提出索赔,不提供必要单证和不领取保险金,将被视为放弃权利。

  2、责任免除

  (1)航班延误责任免除:

  (一)被保险人由于自身原因未乘坐预定航班;

  (二)承运人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三)被保险人为该次旅行预订航班时已经知道或应当知道存在可导致航班延误的情况或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已经发生的任何恶劣天气、突发传染病。

  (2)行李延误或行李丢失保险责任免除:

  (一)被保险人未完成托运手续办理;

  (二)被保险人托运的行李内存在不符合托运管理规定的物品或未通过安全检查;

  (三)被保险人未取得机场或航空公司出具的有关行李延误或丢失的证明文件。

  (五)被保险人托运行李损坏或部分丢失;

  (六)海关或其它政府机关的没收、扣留、检疫、征收或销毁行为。

  八、保险金的申请

  (一)航班延误:

  1、被保险人身份证件的原件或复印件;

  2、相关延误材料;

  3、飞机票原件或复印件;

  4、被保险人的刷卡记录(包括通过网络、电话形式支付票款或团费的记录)。

  (二)行李延误:

  1、相关保险凭证、索赔申请书;

  2、被保险人的机票及登机牌原件或复印件;

  3、原始费用单据;

  4、被保险人的刷卡记录(包括通过网络、电话形式支付票款或团费的记录)

  5、被保险人身份证明原件或复印件;

  6、被保险人乘坐班机所属航空公司出具的延误行李领取时间证明或行李丢失证明正本;

  7、行李票原件或复印件;

  8、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在给付保险金时,保险公司在理赔时效内将保险金转入受益人指定账户。

  九、名词解释

  行李:是指旅客在旅行中为了穿着、使用、舒适或者便利而携带的必要或者适量的物品和其他个人财物。除另有规定外,包括旅客的托运行李和非托运行李。

  托运行李:指被保险人搭乘班机时交由承运人负责照管和运输、并已经填开行李票的行李,不包括托运的商业货物。

  十、反保险欺诈提示

  诚信是保险合同基本原则,涉嫌保险欺诈将承担以下责任:

  (一)刑事责任:进行保险诈骗犯罪活动,可能会受到拘役、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刑事处罚。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故意提供 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罪的共犯论处。

  (二)行政责任:进行保险诈骗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可能会受到15日以下拘留、5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故 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也会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十一、服务电话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客户提供全国报案咨询电话:95590。

  十二、附加说明

  有关保险条款未尽事宜,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国保监会报备的《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航班延误保险(银行渠道专属)条款》《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行李延误或丢失保险(银行渠道专属)条款》为准。

附件一:旅行不便保险适用条款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航班延误保险(银行渠道专属)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批单组成。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含港澳台地区,下同)依法设立并获批发行银行卡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法人或其他组织机构,可作为本保险的投保人。

  投保人发行银行卡的持卡人及其直系亲属,以乘客身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及境外(含港澳台地区)搭乘民航飞机的,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搭乘民航飞机旅行时,由于非旅客原因导致其搭乘的航班(以下简称“预定航班”)发生延误,且连续延误时间达到保险单中载明的起赔时间的,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非旅客原因可包含天气原因、机械故障和空中交通管制,具体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延误时间的计算可采用下列任一方式,具体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一)自预定航班的原定起飞时间开始计算,直至该航班或承运人安排的最早可搭乘的替代交通工具实际出发时间为止;

  (二)自预定航班的原定到达时间开始计算,直至该航班或承运人安排的最早可搭乘的替代交通工具实际抵达目的地为止。

责任免除

  第四条 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由于自身原因未乘坐预定航班;

  (二)预定航班被取消,且承运人未安排最早可搭乘的替代交通工具;

  (三)被保险人乘坐的预定航班起飞后发生返航、备降;

  (四)承运人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五)被保险人为该次旅行预订航班时已经知道或应当知道存在可导致航班延误的情况或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已经发生的任何恶劣天气、突发传染病。

  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犯罪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劫机、恐怖活动; 

  (三)核子辐射、核爆炸、核污染或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第六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赔偿限额

  第七条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和累计赔偿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八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具体起讫时间以保险单载明的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九条 本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认为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一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本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另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的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三条 订立本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本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本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四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本合同成立时一次性交清保险费。投保人未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本合同自保险人解除本合同的书面通知送达投保人时解除,保险人有权向投保人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时起至本合同解除时止期间的保险费。

  第十五条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赔偿处理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正本或其他保险凭证;

  (二)索赔申请书;

  (三)被保险人的机票复印件和登机牌复印件或其他能证明真实乘机状态的材料;

  (四)航班延误证明材料;

  (五)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

  (六)以被保险人为开户人(持卡人)的银行账(卡)号;

  (七)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保险单中载明的每次赔偿限额进行赔偿。

  保险人对保险期间内历次事故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中载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第十八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在有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险项下也能够获得赔偿,则本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赔偿限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合同的赔偿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十九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适用现行法律的规定。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二十一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中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二条 与本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和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解除及其相关事宜按照如下约定办理:

  (一)本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本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本合同;本合同自一方当事人的解除通知送达另一方时解除。

  (二)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解除本合同的,应当按本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支付退保手续费(以保险费的10%为限),保险人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保险人解除本合同的,应当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

  (三)保险责任开始后要求解除本合同的,保险人按照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与保险期间的日比例计收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释义

  航班:指以航空器从事乘客、邮件或货物的公共运输的任何定期航班。

  空中交通管制:是有关部门根据国家颁布的飞行规则,对空中飞行的航空器实施的监督控制和强制性管理的统称。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行李延误或丢失保险(银行渠道专属)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作为本保险的投保人。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搭乘民航飞机出行时交由航空公司托运的随行行李,自被保险人搭乘的班机抵达目的地之时起,超过保险单载明的约定时长后仍未到达目的地的,对被保险人为寻回行李发生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四条  存在下列任何情形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未完成托运手续办理;

  (二)被保险人托运的行李内存在不符合托运管理规定的物品或未通过安全检查;

  (三)被保险人未取得机场或航空公司出具的有关行李延误或丢失的证明文件。

  第五条  下列任何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重大过失或者犯罪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五)地震、火山爆发、海啸及其次生灾害;

  (六)被保险人托运行李损坏或部分丢失;

  (七)海关或其它政府机关的没收、扣留、检疫、征收或销毁行为。

  第六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赔偿限额及免赔额

  第七条  赔偿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和累计赔偿限额,具体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本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八条  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本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合同中载明。同时约定了免赔额和免赔率的,适用约定的免赔额和按照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二者中的高者。

保险期间

  第九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具体起讫时间以保险单载明的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条  订立本保险合同,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本保险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一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二条  保险人按照第十八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三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本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另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五条  订立本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六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本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性交清保险费。

  投保人未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可解除本保险合同,本保险合同自保险人解除本保险合同的书面通知送达投保人时解除,保险人有权向投保人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时至本保险合同解除时期间的保险费。

  第十七条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当: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正本或其他保险凭证、索赔申请书;

  (二)被保险人的机票及登机牌原件或复印件;

  (三)原始费用单据;

  (四)被保险人身份证明原件或复印件;

  (五)被保险人乘坐班机所属航空公司出具的延误行李领取时间证明或行李丢失证明正本;

  (六)行李票原件或复印件;

  (七)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十九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对于每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经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后予以赔偿,最高以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限。

  (二)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历次事故损失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累计赔偿限额。

  第二十一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

  第二十三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四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它事项

  第二十五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本保险条款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解除及其相关事宜按照如下约定办理:

  (一)本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本保险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本保险合同;本保险合同自一方当事人的解除通知送达另一方时解除。

  (二)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解除本保险合同的,应当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支付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保险人解除本保险合同的,应当退还保险费。

  (三)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解除本保险合同的,保险人按照短期费率计收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本保险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保险人解除本保险合同的,保险人按照日比例计收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本保险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第二十六条  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费用如涉及外币,均以该费用发生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相应外汇基准价折算人民币赔付。

释义

  班机:是指按规定的航线、日期、时刻定期飞行的民用航空飞机。

  托运行李:指旅客交由航空公司负责照管和运输并开具行李票的随行行李。

  附录:短期费率表:

保险期间

一个月

二个月

三个月

四个月

五个月

六个月

七个月

八个月

九个月

十个月

十一个月

十二个月

年费率的百分比(%)

10

20

30

40

50

60

70

80

85

90

95

100

注:保险期间不足一个月的部分,按一个月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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