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业务简述: 代理信托计划资金收付业务是指我行接受信托公司(即信托计划受托人)的委托,通过我行授权经办机构从事的代理信托计划资金收付的业务,包括代理资金收款业务和代理资金支付业务。
二、适用对象: 单个信托计划投资的自然人不得超过50人,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 1.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2.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 3.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
三、开办条件: 信托公司针对每一个信托计划资金收付业务需和工商银行签订代理资金收付协议。代理资金收付时,信托公司必须在工商银行开立代理信托计划资金收付专门账户,不同的信托计划,必须分别开立不同的专户进行管理。
四、操作指南: 1.推介期内投资人可通过电话、现场方式向我行指定代理网点办理预约登记手续。 2.自然人签约时需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银行个人结算账记户/卡、银行转款凭证。 3.机构客户签约时需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须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责任申明: 代理信托计划资金收付业务是工行的一项中间业务,工行只负责代理资金的收付、不承担信托计划的投资风险,不承担偿付、保证义务及信托计划发行、兑付争议解决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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