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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分行 > 最新业务 > 国际业务 > 外汇账户的开立及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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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适用对象
  三资企业和按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允许保留外汇的境内企事业单位均可开立外汇账户。

  二、办理条件
  单位在向银行申请开户时应提交以下相关资料:
  1. 外汇登记证
  2. 营业执照正本及复印件
  3. 预留银行的印鉴及经办人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 企业的法人代码证
  5.开户申请
  6. 外商投资企业开立资本金需提供由外管局签发的开户核准件

  三、业务功能
  1. 下列外汇可存入本存款账户
  (1)由国外或港澳台地区汇入、携入或寄入可自由兑换的外汇。如为外钞,需按当日的外钞买入牌价和外汇卖出牌价套算成外汇入账。不能立即付款的外币票据,需经银行办理托收,收妥后方可入账。
  (2)国营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学校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经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可以保存的外汇。
  (3)外商投资企业所持有的外汇。
  (4)国外金融机构持有的外汇。
  (5)其他符合国家外汇管理规定外汇。
  2. 本账户的存款币种
  美元、港币、日元、英镑、欧元、加拿大元、澳大利亚元、新加坡元等,以其他外币存入,按存入日的外汇牌价折算成上述任意一种货币入账。
  3. 本账户的其他功能
  (1)可汇款至境外。汇出款项的货币种类原则上应与外币存款的货币种类相同,如汇出其他种类货币的外汇,按外汇买卖办理。
  (2)可转入本单位在存款银行或在其他金融机构开立的其他外币存款账户。
  (3)根据存款单位所属人员的离境需要,可凭有关证明酌情提取外钞。

  本页面内容仅供参考,部分内容以当地分行公告与具体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