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业务简述 海外直贷业务是指境内客户在自身外债额度或投注差内,通过在我行开立融资性保函向境外机构申请融资,并回流境内使用的业务。
二、适用对象 有足够投注差或外债规模的外商投资企业或有足够外债指标的中资企业,对融资有一定的需求。
三、特色优势 相比境内融资,境外资金价格成本相对较低;且融资资金可回流至境内,满足企业境内生产需求。
四、业务示例 Z公司是为建设南海项目成立的中外合资企业,投资总额达300亿人民币,注册资本133亿人民币,生产乙烯和相关石化、石油产品。Z公司人民币融资需求旺盛,其对融资利率的要求很高。2013年,Z公司向我行提出8个亿的人民币融资需求。鉴于Z公司为中外合资企业,并且“投注差”充足,我行广东分行深入研究国家人民币FDI相关政策,在Z企业获当地人民银行批准在我行开立人民币外债专用账户后,携手工银澳门,由广东分行开出收益人为工银澳门的人民币融资性保函,澳门分行凭此保函直接向Z公司发放了8个亿的外债融资款项,满足了Z公司的融资需求,实现了跨境人民币资本项目项下融资的重大突破。
五、开办条件 境内客户必须是有足够投注差或外债规模的外商投资企业或有足够外债指标的中资企业。根据人民银行相关规定,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外债规模一般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外商投资性控股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美元的,其短期外债余额与中长期外债累计发生额之和不得超过已缴付注册资本的4倍;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美元的,其短期外债余额与中长期外债累计发生额之和不得超过已缴付注册资本的6倍。 (二)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外商投资租赁公司的风险资产总额(风险资产总额=总资产-现金-银行存款-国债-委托租赁资产)不得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10倍。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借入外债形成的资产应全部计为风险资产。
六、开通流程 企业向我行提出业务合作意向,向我行提交资信状况、经营和财务状况、融资用途、还款来源等一系列我行要求的相关证明文件,以及向人民银行或国家外汇管理局办理外债登记时所需提交的相关材料。
七、服务渠道与时间 每周一至五上午9:00至下午5:00之间,在我行任何一家开办国际业务的网点均可受理。
八、操作指南
九、风险提示 办理相关业务需有真实业务背景,跨境人民币业务需向当地人民银行进行备案;办理保函业务时需按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要求提供所需资料。
本页面内容仅供参考,部分内容以当地分行公告与具体规定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