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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分行 > 特色业务 > 股票质押贷款

股票质押贷款

 

  股票质押贷款是指综合类证券公司以自营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券作质押,从我行获得资金的一种融资方式。

  一、办理程序
  1. 签协议
  授权分行应与借款人通过协议方式(或在贷款协议中增加相关条款)明确主办行关系。
  2. 签合同
  对借款人的贷款申请审查同意后,根据有关法规与借款人签定质押贷款合同;与证券登记机构签订证券质押登记协议书。
  3. 贷款的发放和收回
  按合同约定发放贷款。
  按贷款合同的约定收回贷款本息。无论合同是否到期,在借款清偿后,合同自行终止。贷款本息收妥后,办理质押登记注销手续。

  二、客户注意事项
  1. 对券商的要求
  (1)资产具有充足的流动性;
  (2)其自营业务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有关风险控制比率;
  (3)已按中国证监会规定提取足够的交易风险准备金;
  (4)在近一年内经营中未出现重大的违规违纪行为,现任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业务人员无任何重大不良记录;
  (5)上一年度公司经营正常,未发生经营性亏损;
  (6)未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
  (7)人民银行批准。
  2、对质押物的要求
  质押物是指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的、综合类证券公司自营的人民币普通股票(A股)和证券投资基金券(以下统称股票)。
  用于质押贷款的股票原则上应业绩优良、流通股本规模适度、流动性较好。以下几种股票不得作为质押物:
  (1)上一年度亏损的上市公司股票;
  (2)前6个月内股票价格的波动幅度(最高价/最低价)超过200%的股票;
  (3)可流通股股份过度集中的股票;
  (4)证券交易所停牌或除牌的股票;
  (5)证券交易所特别处理的股票。
  (6)证券公司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以上的,该证券公司不得以该种股票质押;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不受此限制。证券公司持有一个基金份额超过3%以上的,该证券公司不得以该种基金券质押。
  3. 期限
  股票质押贷款期限最长为6个月。贷款合同到期后,不得展期。经协商并征得贷款人同意,借款人可以提前还款。
  4. 利率
  股票质押贷款利率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商业贷款利率确定,并可适当浮动。
  5. 质押率
  股票质押率的上限为60%,质押率上限的调整由中国人民银行决定。
  质押率=贷款本金/质押股票市值
  质押股票市值=质押股票数量×前七个交易日股票平均收盘价

  本页面内容仅供参考,部分内容以当地分行公告与具体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