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业务简述 指向垦区具备农场户口人员发放的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所需资金的个人小额贷款。
二、适用对象 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垦区从事农业生产服务具备农垦户口的自然人,年龄在18(含)-60周岁(含)之间。
三、特色优势 该贷款品种是我行黑龙江省分行专门为垦区人员“量身”打造的业务产品,满足其经营活动中的各类资金需要,方便快捷。既可采用利随本清、按月等额本息、按月等额本金、“随心还”、以及按月付息到期一次还本还款方式,还可根据自身资金周转情况选择固定的每期还款日。
四、办理条件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年龄在18(含)—60岁(含)之间;具有农场户口、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及婚姻状况证明;与农场签订承包耕地、林地、草场、水面等租赁合同;经测算下一年度经营收入不少于拟申请贷款金额的1.5倍;申请担保贷款的,还须提供贷款人认可的合法、有效、可靠的贷款担保;承诺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并确保贷款用于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承诺贷款不以任何形式流入资本市场和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房地产项目开发,不用于借贷牟取非法收入,以及用于其他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得经营的项目;在我行开立个人账户;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五、开通流程 借款人到有权办理行提出借款申请,提交相关资料,银行经过贷款调查、审查等确定是否发放贷款。
六、服务渠道与时间 有权办理行在正常营业时间内可办理该项业务。
七、操作指南 提交如下资料:农垦个人助业贷款申请表;借款人及其配偶户口、有效身份证件、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未来一年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明等(对于因农场原因暂未签订承包合同等,可以有权发包土地的机构(农场或作业区)出具的向借款人发包土地承诺或借款人已缴交土地承包费用收据等代替);反映经营状况及还款能力的证明资料;采用保证方式的,还须提供保证人相关资料;贷款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本页面内容仅供参考,部分内容以当地分行公告与具体规定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