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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期结售汇及人民币外汇掉期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远期结售汇产品介绍

  一、产品定义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远期结售汇,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客户提供的,在交易日约定交易日后的未来某个时间(大于等于3个营业日),客户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按约定的币种、金额、汇率进行人民币与外汇资金交割的产品。

  二、适用客户

  本产品适用于境内依法注册的企事业、机关、社会团体法人或驻华机构及其授权分支机构或在境外依法注册但符合中国法律要求和外汇管理政策且可开展本产品交易的机构。自由贸易实验区内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可办理结汇。

  三、交易品种

  远期结售汇的交易品种包括人民币与美元、日元、港币、英镑、欧元、加拿大元、瑞士法郎、澳大利亚元、新加坡元等不同外汇组成的货币对。

  客户可交易的货币对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提供为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根据客户需求或业务发展,调整或增加交易品种。

  四、交易类型

  远期结售汇的交易类型分为远期结汇交易和远期售汇交易。两种交易类型相互独立,分别操作。

  远期结汇,指客户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交易日约定,在起始日后(一般为2个营业日及以上)的未来某个日期(即到期日),按约定的远期汇率和交易金额卖出外汇并买入人民币(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客户卖出人民币并向客户买入外汇)的交易。

  远期售汇,指客户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交易日约定,在起始日后(一般为2个营业日及以上)的未来某个日期(即到期日),按约定的远期汇率和交易金额买入外汇并卖出人民币(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客户买入人民币并向客户卖出外汇)的交易。

  五、交易方式

  远期结售汇的交易方式分为实时交易和挂单交易。

  (一)实时交易包括即时成交交易和询价成交交易

  即时成交实时交易,指客户按照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机构或电子银行的交易报价实时达成交易。

  询价成交实时交易,指客户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子银行发起交易询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客户需求进行报价,客户在规定时间内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报价确认后成交。客户在规定时间内未确认的,视同客户放弃本次成交。

  (二)挂单交易

  即时挂单交易,指客户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子银行提交挂单指令,当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易报价满足挂单条件时,按挂单价格达成交易。挂单交易包括获利挂单、止损挂单和双向挂单。该交易方式仅适用于客户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子银行办理。

  获利挂单指挂单价格优于实时交易报价的挂单,即客户挂单买入价低于当前银行卖出价或客户挂单卖出价高于当前银行买入价,当交易报价达到客户挂单价格时按挂单价格成交。

  止损挂单指挂单价格劣于实时交易报价的挂单,即客户挂单卖出价低于当前银行买入价或客户挂单买入价高于当前银行卖出价,当交易报价达到客户挂单价格时按挂单价格成交。

  双向挂单指同时订立的一个获利挂单和一个止损挂单组合。双向挂单中的任意一项挂单成交,另一项挂单即自动失效。

  远期结售汇挂单指令有效期截至交易当日23:30有效。超出挂单有效期而未成交的挂单将自动失效。客户可在挂单有效期内撤销尚未成交的挂单。挂单生效后,客户完成挂单交易所需的相应保证金账户资金即被冻结。在挂单指令撤销、成交或自动失效前,相应保证金账户冻结资金不能用于办理其他业务。

  六、交易起点金额及最小递增金额

  人民币远期结售汇交易单笔交易起点金额为0.1美元或等值外汇。其中,日元和韩元的交易最小递增金额为1日元或韩元,其他外汇币种的交易最小递增金额一般为0.01元(或镑、瑞郎、克朗等外汇单位,下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根据需要调整交易起点金额和最小递增金额。

  七、交易期限

  远期结售汇交易的最短期限为3个营业日,最长为3年。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根据需要调整交易期限。

  八、交易报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综合考虑全球相关外汇市场价格走势、市场流动性等因素的基础上向客户提供交易报价,并可根据市场情况对交易报价进行调整。

  远期结售汇交易报价即客户远期结汇或售汇的报价,包括银行买入价和银行卖出价。

  银行买入价,指客户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卖出外汇买入人民币(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客户买入外汇卖出人民币)的交易报价。

  银行卖出价,指客户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买入外汇卖出人民币(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客户卖出外汇买入人民币)的交易报价。

  九、交易时间

  远期结售汇交易时间如下:

  (一)营业机构

  周一至周五:9:30~18:00(受限于网点营业时间)。

  (二)电子银行渠道

  周一至周五:9:30~23:30。

  遇主要国际市场假期、国家法定节假日以及按照国家调整后的实际休息日,或受自然灾害、战争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或受国际上各种政治经济、突发事件等因素的影响,或受通讯故障、系统故障、电力中断、市场停止交易等意外事件或金融危机、国家政策变化等因素的影响,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暂停全部或部分远期结售汇交易,并在可行的前提下,尽可能提前或及时通过官方网站(http://www.icbc.com.cn)或其他形式告知客户。

  十、账户管理

  客户开办远期结售汇交易,须指定本机构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相关币种结算账户作为远期结售汇交易的资金账户,并开立远期结售汇交易的保证金账户。

  (一)资金账户

  资金账户用于核算客户远期结售汇资金的收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管理的相关规定适用于资金账户。

  (二)保证金账户

  保证金账户用于核算客户远期结售汇保证金的收付。保证金账户按交易币种分为相互独立的保证金子账户。保证金账户中的保证金只能作为保证为客户远期结售汇交易提供担保,不能直接提取现金、开具存款证明或为其他债务提供担保。

  十一、履约担保

  客户逐笔提交远期结售汇交易申请后,应按照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缴纳期初保证金或提供其他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认可的保障措施。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根据客户资信状况对客户缴纳的期初保证金进行减免。

  客户缴纳的期初保证金为该笔交易合约外币名义本金金额乘以人民币折算汇率,并按照不同期限乘以固定风险系数后所得金额。在该笔交易成交后以及结算前,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将逐个营业日对该笔交易进行市值评估。当市值评估的交易浮动亏损达到期初缴保证金约定比例时,客户应当追加保证金,直至符合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要求。

  十二、结算方式

  远期结售汇交易结算方式包括到期结算和反向平仓结算。

  (一)到期结算

  远期结售汇交易到期结算分为固定交割日结算和择期交割结算两种类型。

  1.固定交割日结算

  固定交割日结算指客户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约定,在未来某一确定营业日办理远期结售汇交易的到期结算。客户如因贸易的复杂性及其他原因导致无法在固定交割日完成资金交割,经客户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约定,可将固定交割日后3个营业日设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办理的交割视同正常交割。

  2.择期交割结算

  择期交割结算指客户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约定,在未来某一段时间内的任一营业日办理远期结售汇交易的到期结算。择期交割不设宽限期。

  客户在交割日(含宽限期)不能提供有效凭证或因贸易的复杂性无法按时交割的,应在交割日上午11:00前按实际需要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展期,并提供相关声明、确认函等能够予以证明真实需求背景发生变更的书面材料,经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可按照普通展期方式或原价展期方式办理。

  (二)反向平仓结算

  远期结售汇交易反向平仓结算分为协商反向平仓和违约反向平仓。

  协商反向平仓,指在交易到期结算前或到期结算时,如客户因真实需求背景发生变更而无法履约,在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相关声明、确认函等能够予以证明的书面材料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协商确定的事项为客户办理反向平仓。

  违约反向平仓,指在交易到期结算前或到期结算时,客户出现交易协议违约事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按照交易协议违约处理的有关约定为客户办理反向平仓。

  反向平仓结算产生的损益按照商业原则处理,并以人民币结算。反向平仓结算产生亏损时,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将扣减客户保证金账户中的资金,或按照相关规定处置相应的履约担保措施。

  十三、计息及费用

  客户资金账户和保证金账户中的资金按照国家监管部门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活期存款利率及计息方式计付利息。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收取客户远期结售汇交易手续费。

  十四、风险揭示

  客户办理远期结售汇交易之前应充分认识并完全理解可能遇到的各类风险。以下仅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于目前市场情况和远期结售汇产品特点列举的主要风险种类和对风险因素的客观分析,并不保证涵盖远期结售汇交易的全部风险种类,同时也不代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市场情况的预测。

  (一)政策风险

  远期结售汇是根据当前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设计的产品,如遇国家宏观政策、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发生变化,可能影响到客户正常交易,并可能造成业务关停,进而导致客户受到损失。

  (二)市场风险

  受相关人民币外汇市场影响,如远期结售汇产品交易价格发生不利波动,可能导致客户受到损失。

  1.现金流分析

  远期结售汇的现金流是指交易存续期间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流入和流出的数量。远期结售汇交易到期时,无论当时即期汇率如何变化,客户均须按照约定汇率,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约定金额的卖出货币,同时自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收取约定金额的买入货币。

  2.交易市值及主要影响

  客户远期结售汇交易到期前,市值主要影响因素为市值评估时的反向交易汇率与约定汇率之差(汇率以“另一货币/每一单位买入货币”方式表示,下同),具体金额约为(以卖出货币表示):交易金额(买入货币)×(市值评估时的反向交易汇率-约定汇率),正值为客户市值盈利,负值为客户市值亏损。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远期结售汇交易前有权要求客户缴纳约定比例的保证金或其他担保,并在交易存续期内依据市场变化和交易市值评估结果情况要求客户追加。上述信用担保约定可能会对客户形成额外的现金流压力,且如果客户未按协议约定追加保证金或其他担保,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进行强制平盘,交易浮动亏损将变为实际亏损。一旦发生欠款,将对客户信用记录产生不良影响。

  3.最大现金流损失

  客户远期结售汇交易到期交割时,如客户买入货币的即期汇率低于约定汇率(汇率以“另一货币/每一单位买入货币”方式表示,下同),则客户将产生机会损失,金额为(以卖出货币表示):交易金额(买入货币)×(约定汇率-交割时买入货币即期汇率)。

  (三)流动性风险

  如在非交易时间内客户产生人民币或外汇资金需求等情况,可能导致客户面临不能及时结汇或者售汇的风险。

  (四)操作风险

  客户因泄露身份识别信息、误使用身份认证方式或操作失误等原因,可能造成不必要损失。

  (五)不可抗力及突发事件风险

  受自然灾害、战争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或受国际上各种政治、经济、突发事件等因素的影响,或受通讯故障、系统故障、电力中断、市场停止交易等意外事件或金融危机、国家政策变化等因素的影响,可能对客户正常办理远期结售汇交易造成影响,进而可能使客户受到损失。

  十五、名词定义

  (一)结售汇,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客户办理人民币与外汇之间兑换的交易。

  (二)结汇,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客户卖出人民币并向客户买入外汇。

  (三)售汇,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客户卖出外汇并向客户买入人民币。

  (四)外汇,指除人民币以外的币种。

  (五)货币对,指外汇交易中两种货币成对交易,以货币A/货币B表示。买入即为买入货币A卖出货币B;卖出即为卖出货币A买入货币B。

  (六)汇率,指外汇交易货币对中的两种货币在交易中互相兑换的价格。除交易双方另有约定,货币A/货币B的汇率表示每100货币单位的A等于若干货币单位的B。

  (七)即期汇率,指在即期交易中,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两个营业日以内为客户办理交割的汇率。

  (八)远期汇率,指在交易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客户约定在将来的某个时间(大于等于3个营业日)交割的汇率。

  (九)交易日,指客户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成一笔远期结售汇交易的日期。

  (十)交割日,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客户约定的交割资金的日期。

  (十一)展期,指客户在交割日不能提供有效凭证或因贸易的复杂性无法按时交割,可申请办理延期交割。

  (十二)宽限期,指一笔远期结售汇交易约定的到期后交割的宽限时间,一般为到期日后的3个营业日。宽限期内办理的交割视同履约交割。

  十六、其他

  本产品介绍中所述日期及时间,如无特别说明,均指北京时间。本产品介绍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制定和修改。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外汇掉期产品介绍

  一、产品定义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外汇掉期,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客户提供的,在交易日约定交易当日或未来某个时间(近端交割日),客户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按约定的金额和汇率进行人民币与外汇资金交割,并在第一个交割日后的某个时间(远端交割日,近端交割日后大于等于1个营业日),按相同外汇金额、不同交易方向和不同约定汇率进行人民币与同一外汇资金再次交割的产品。

  二、适用客户

  本产品适用于境内依法注册的企事业、机关、社会团体法人或驻华机构及其授权分支机构或在境外依法注册但符合中国法律要求和外汇管理政策且可开展本产品交易的机构。

  三、交易品种

  人民币外汇掉期的交易品种包括人民币与美元、日元、港币、英镑、欧元、加拿大元、瑞士法郎、澳大利亚元等不同外汇组成的货币对。

  客户可交易的货币对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提供为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根据客户需求或业务发展,调整或增加交易品种。

  四、交易类型

  人民币外汇掉期的交易类型分为近端售汇远端结汇交易和近端结汇远端售汇交易。两种交易类型相互独立,分别操作。

  近端售汇远端结汇交易,指客户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交易日约定,在近端交割日按约定的汇率和交易金额买入外汇卖出人民币,并在远端交割日按相同外汇金额、不同约定汇率进行卖出外汇买入人民币的交易。

  近端结汇远端售汇交易,指客户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交易日约定,在近端交割日按约定的汇率和交易金额卖出外汇买入人民币,并在远端交割日按相同外汇金额、不同约定汇率进行买入外汇卖出人民币的交易。

  五、交易方式

  人民币外汇掉期的交易方式为实时交易,包括即时成交交易和询价成交交易

  即时成交实时交易,指客户按照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交易报价实时达成交易。

  询价成交实时交易,指客户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交易询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客户需求进行报价,客户在规定时间内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报价确认后成交。客户在规定时间内未确认的,视同客户放弃本次成交。

  六、交易起点金额及最小递增金额

  人民币外汇掉期交易单笔交易起点金额为0.1美元或等值外汇。其中,日元和韩元的交易最小递增金额为1日元或韩元,其他外汇币种的交易最小递增金额一般为0.01元(或镑、瑞郎、克朗等外汇单位,下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根据需要调整交易起点金额和最小递增金额。

  七、交易期限

  人民币外汇掉期交易的近端和远端交割日可以是即期对远期,也可以是远期对远期,近端最短期限为交易当日,远端最长为3年。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根据需要调整交易期限。

  八、交易报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综合考虑全球相关外汇市场价格走势、市场流动性等因素的基础上向客户提供交易报价,并可根据市场情况对交易报价进行调整。

  人民币外汇掉期交易报价即客户近端售汇远端结汇或近端结汇远端售汇的报价,包括银行买入价和银行卖出价。

  银行买入价,指客户远端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卖出外汇买入人民币(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客户买入外汇卖出人民币)的交易报价。

  银行卖出价,指客户远端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买入外汇卖出人民币(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客户卖出外汇买入人民币)的交易报价。

  九、交易时间

  人民币外汇掉期交易时间如下:

  (一)营业网点

  周一至周五:09:30~18:00(受限于网点营业时间)。

  (二)电子银行渠道

  周一至周五:9:30~23:30。

  遇主要国际市场假期、国家法定节假日以及按照国家调整后的实际休息日,或受自然灾害、战争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或受国际上各种政治经济、突发事件等因素的影响,或受通讯故障、系统故障、电力中断、市场停止交易等意外事件或金融危机、国家政策变化等因素的影响,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暂停全部或部分人民币外汇掉期交易,并在可行的前提下,尽可能提前或及时通过官方网站(http://www.icbc.com.cn)或其他形式告知客户。

  十、账户管理

  客户开办人民币外汇掉期交易,须指定本机构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相关币种结算账户作为人民币外汇掉期交易的资金账户,并开立人民币外汇掉期交易的保证金账户。

  (一)资金账户

  资金账户用于核算客户人民币外汇掉期交易资金的收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管理的相关规定适用于资金账户。

  (二)保证金账户

  保证金账户用于核算客户人民币外汇掉期交易保证金的收付。保证金账户按交易币种分为相互独立的保证金子账户。保证金账户中的保证金只能作为保证为客户人民币外汇掉期交易提供担保,不能直接提取现金、开具存款证明或为其他债务提供担保。

  十一、履约担保

  客户逐笔提交人民币外汇掉期交易申请后,应按照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缴纳期初保证金或提供其他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认可的保障措施。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根据客户资信状况对客户缴纳的期初保证金进行减免。

  客户缴纳的期初保证金为该笔交易合约外币名义本金金额乘以人民币折算汇率,并按照不同远端期限乘以固定风险系数后所得金额。在该笔交易成交后以及结算前,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将逐个营业日对该笔交易进行市值评估。当市值评估的交易浮动亏损达到期初缴保证金约定比例时,客户应当追加保证金,直至符合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要求。

  十二、结算方式

  人民币外汇掉期交易结算方式包括到期结算和反向平仓结算。

  (一)到期结算

  人民币外汇掉期交易到期交割为固定交割日结算,即客户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约定,分别在某一确定近端交割日和远端交割日办理人民币外汇掉期交易的到期结算。客户只能办理全额结算,不能办理差额结算。客户如因贸易的复杂性及其他原因导致无法在固定交割日完成资金交割,经客户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约定,可将远端固定交割日后3个营业日设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办理的交割视同正常交割。

  (二)反向平仓结算

  人民币外汇掉期交易反向平仓结算分为协商反向平仓和违约反向平仓。

  协商反向平仓,指在交易到期结算前或到期结算时,如客户因真实需求背景发生变更而无法履约,在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相关声明、确认函等能够予以证明的书面材料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协商确定的事项为客户办理反向平仓。

  违约反向平仓,指在交易到期结算前或到期结算时,客户出现交易协议违约事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按照交易协议违约处理的有关约定为客户办理反向平仓。

  反向平仓结算产生的损益按照商业原则处理,并以人民币结算。反向平仓结算产生亏损时,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将扣减客户保证金账户中的资金,或按照相关规定处置相应的履约担保措施。

  十三特殊业务处理

  (一)展期交易

  客户在结算日不能提供有效凭证或因贸易的复杂性无法按时结算的,可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经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可对原交易进行展期。进行人民币外汇掉期业务展期时,客户可向我行申请按原协议价格或我行当时对客户结售汇买卖价将原交易平仓,然后与我行开展展期交易。

  (二)业务停办

  因国家宏观政策、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发生变化,或突发事件等各类情形造成人民币外汇掉期全部或部分品种关停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将与客户协商,提前终止所有存续人民币外汇掉期交易。

  十四、计息及费用

  客户资金账户和保证金账户中的资金按照有关国家监管部门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活期存款利率及计息方式计付利息。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收取客户人民币外汇掉期交易手续费。

  十五、风险揭示

  客户办理人民币外汇掉期交易之前应充分认识并完全理解可能遇到的各类风险。以下仅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于目前市场情况和人民币外汇掉期产品特点列举的主要风险种类和对风险因素的客观分析,并不保证涵盖人民币外汇掉期交易的全部风险种类,同时也不代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市场情况的预测。

  (一)政策风险

  人民币外汇掉期是根据当前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设计的产品,如遇国家宏观政策、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发生变化,可能影响到客户正常交易,并可能造成业务关停,进而导致客户受到损失。

  (二)市场风险

  受相关人民币外汇市场影响,如人民币外汇掉期产品交易价格发生不利波动,可能导致客户受到损失。

  1.现金流分析

  人民币外汇掉期的现金流是指交易存续期间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流入和流出的数量。人民币外汇掉期交易到期时,无论当时即期汇率如何变化,客户均须按照约定汇率,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约定金额的卖出货币,同时自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收取约定金额的买入货币。

  2.交易市值及主要影响

  人民币外汇掉期近端或远端交易到期前,市值主要影响因素为市值评估时的反向交易汇率与约定汇率之差(汇率以“另一货币/每一单位买入货币”方式表示,下同),具体金额约为(以卖出货币表示):交易金额(买入货币)×(市值评估时的反向交易汇率-约定汇率),正值为客户市值盈利,负值为客户市值亏损。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人民币外汇掉期交易前有权要求客户缴纳约定比例的保证金或其他担保,并在交易存续期内依据市场变化和交易市值评估结果情况要求客户追加。上述信用担保约定可能会对客户形成额外的现金流压力,且如果客户未按协议约定追加保证金或其他担保,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进行强制平盘,交易浮动亏损将变为实际亏损。一旦发生欠款,将对客户信用记录产生不良影响。

  3.最大现金流损失

  客户人民币外汇掉期近端或远端交易到期交割时,如客户买入货币的即期汇率低于约定汇率(汇率以“另一货币/每一单位买入货币”方式表示,下同),则客户将产生机会损失,金额为(以卖出货币表示):交易金额(买入货币)×(约定汇率-交割时买入货币即期汇率)。

  (三)流动性风险

  如在非交易时间内客户产生人民币或外汇资金需求等情况,可能导致客户面临不能及时结汇或者售汇的风险。

  (四)操作风险

  客户因泄露身份识别信息、误使用身份认证方式或操作失误等原因,可能造成不必要损失。

  (五)不可抗力及突发事件风险

  受自然灾害、战争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或受国际上各种政治、经济、突发事件等因素的影响,或受通讯故障、系统故障、电力中断、市场停止交易等意外事件或金融危机、国家政策变化等因素的影响,可能对客户正常办理人民币外汇掉期交易造成影响,进而可能使客户受到损失。

  十六、名词定义

  (一)结售汇,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客户办理人民币与外汇之间兑换的交易。

  (二)结汇,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客户卖出人民币并向客户买入外汇。

  (三)售汇,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客户卖出外汇并向客户买入人民币。

  (四)外汇,指除人民币以外的币种。

  (五)货币对,指外汇交易中两种货币成对交易,以货币A/货币B表示。买入即为买入货币A卖出货币B;卖出即为卖出货币A买入货币B。

  (六)汇率,指外汇交易货币对中的两种货币在交易中互相兑换的价格。除交易双方另有约定,货币A/货币B的汇率表示每100货币单位的A等于若干货币单位的B。

  (七)即期汇率,指在即期交易中,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两个营业日以内为客户办理交割的汇率。

  (八)远期汇率,指在交易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客户约定在将来的某个时间(大于等于3个营业日)交割的汇率。

  (九)交易日,指客户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成一笔人民币外汇掉期交易的日期。

  (十)交割日,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客户约定的交割资金的日期。

  (十一)展期,指客户在交割日不能提供有效凭证或因贸易的复杂性无法按时交割,可申请办理延期交割。

  (十二)宽限期,指一笔人民币外汇掉期交易约定的到期后交割的宽限时间,一般为到期日后的3个营业日。宽限期内办理的交割视同履约交割。

  十七、其他

  本产品介绍中所述日期及时间,如无特别说明,均指北京时间。本产品介绍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制定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