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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外汇欧式期权产品介绍
  (2023年版)

  一、产品定义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外汇欧式期权,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客户提供的,在交易日约定交易合约的买方以支付期权费的方式,拥有在未来某一时间,按约定的执行价格和交易金额向合约的卖方买卖人民币对外汇货币对权利的产品。

  二、适用客户
  本产品适用于境内依法注册的企事业、机关、社会团体或驻华机构法人及其授权分支机构或在境外依法注册但符合中国法律要求和外汇管理政策且可开展本产品交易的机构。

  三、交易品种
  人民币外汇欧式期权的交易品种包括人民币与美元、日元、欧元、英镑、港币等不同外汇组成的货币对。期权费币种为人民币。
  客户可交易的货币对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提供为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根据客户需求或业务发展,调整或增加交易品种。

  四、交易类型
  人民币外汇欧式期权分为外汇看涨期权和外汇看跌期权。
  结合期权交易方向,人民币外汇欧式期权的交易类型分为买入欧式看涨期权、买入欧式看跌期权、卖出欧式看涨期权、卖出欧式看跌期权以及由上述四种交易类型组合而成的期权组合交易。
  买入欧式看涨期权,指客户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交易日约定,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一定期权费后,自起始日起获得在未来某一确定时间(2个营业日或以上,以下简称到期日)按约定的交易价格和交易金额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买入人民币对外汇货币对的权利,并可在到期日按约定的交易价格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资金结算的交易。
买入欧式看跌期权,指客户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交易日约定,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一定期权费后,自起始日起获得在到期日按约定的交易价格和交易金额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卖出人民币对外汇货币对的权利,并可在到期日按约定的交易价格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资金结算的交易。
  卖出欧式看涨期权,指客户与工商银行在交易日约定,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收取一定期权费后,自起始日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获得在到期日按约定的交易价格和交易数量向客户买入人民币对外汇货币对的权利,并可在到期日按约定的交易价格进行资金结算的交易。
  卖出欧式看跌期权,指客户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交易日约定,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收取一定期权费后,自起始日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获得在到期日按约定的交易价格和交易数量向客户卖出人民币对外汇货币对的权利,并可在到期日按约定的交易价格进行资金结算的交易。
  期权组合交易,指由上述四种类型交易构成的组合交易,组合中的单笔交易与非组合的单笔交易在交易类型定义上并无差异,是同一时间签订的多个单笔交易。期权组合交易的期权费轧差计算。

  五、交易方式
  人民币外汇欧式期权的交易方式为实时交易,包括即时成交交易和询价成交交易
  即时成交实时交易,指客户按照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交易报价实时达成交易。
  询价成交实时交易,指客户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交易询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客户需求进行报价,客户在规定时间内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报价确认后成交。客户在规定时间内未确认的,视同客户放弃本次成交。

  六、交易起点金额及最小递增金额
  人民币外汇欧式期权交易单笔交易起点金额为1美元或等值外汇。其中,日元和韩元的交易最小递增金额为1日元或韩元,其他外汇币种的交易最小递增金额一般为0.01元(或镑、瑞郎、克朗等外汇单位,下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根据需要调整交易起点金额和最小递增金额,具体以实际交易为准。

  七、交易期限
  人民币外汇欧式期权交易的最短期限为3个营业日,最长为5年。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根据需要调整交易期限,具体以实际交易为准。

  八、交易报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综合考虑全球相关外汇市场价格走势、市场流动性等因素的基础上向客户提供交易报价,并可根据市场情况对交易报价进行调整,具体以实际交易为准。

  九、交易时间
  人民币外汇欧式期权交易时间如下:
  (一)营业网点
  周一至周五:09:30~18:00(受限于网点营业时间)。
  (二)电子银行渠道
  周一至周五:9:30~16:30。
  遇主要国际市场假期、国家法定节假日以及按照国家调整后的实际休息日,或受自然灾害、战争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或受国际上各种政治经济、突发事件等因素的影响,或受通讯故障、系统故障、电力中断、市场停止交易等意外事件或金融危机、国家政策变化等因素的影响,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暂停全部或部分人民币外汇欧式期权交易,并在可行的前提下,尽可能提前或及时通过官方网站(http://www.icbc.com.cn)或其他形式告知客户。

  十、业务暂停与停办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宏观政策或监管规定调整、应对市场极端情况需要、产品风险管理需要、自身业务调整需要、系统变更或突发事件等情况,暂停或停办人民币外汇欧式期权交易。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将尽可能提前或及时在官方网站发布通告,并按照通告事项处理后续事宜。
  如遇上述业务暂停或停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能立即或分阶段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停止新签业务、强制反向平仓等措施。业务暂停或停办计划、措施、业务暂停或停办后安排等具体事项,均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官方网站发布通告为准。

  十一、账户管理
  客户开办人民币外汇欧式期权交易,须指定本机构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相关币种结算账户作为人民币外汇欧式期权交易的资金账户,并开立人民币外汇欧式期权交易的保证金账户。
  (一)资金账户
  资金账户用于核算客户人民币外汇欧式期权交易资金的收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管理的相关规定适用于资金账户。
  (二)保证金账户
  保证金账户用于核算客户人民币外汇卖出期权的保证金的收付。保证金账户按交易币种分为相互独立的保证金子账户。保证金账户中的保证金只能作为保证为客户人民币外汇欧式期权交易提供担保,不能直接提取现金、开具存款证明或为其他债务提供担保。

  十二、履约担保
  客户逐笔提交人民币外汇卖出期权交易申请后,应按照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缴纳期初保证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根据客户资信状况对客户缴纳的期初保证金进行减免。
  客户缴纳的期初保证金为该笔交易合约外币名义本金金额乘以人民币折算汇率,并按照不同期限乘以对应的单笔业务风险系数后所得金额。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结合市场情况变化,对业务风险系数进行适时调整。在该笔交易成交后以及结算前,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将逐个营业日对该笔交易进行市值评估。当市值评估的交易浮动亏损达到期初缴保证金约定比例时,客户应当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知的时限内追加保证金,直至符合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要求。

  十三、结算方式
  人民币外汇欧式期权交易结算方式分为到期结算和反向平仓结算。
  (一)到期交割
  人民币外汇欧式期权交易到期交割为固定交割日结算,即客户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约定,在未来某一确定的营业日办理人民币外汇欧式期权交易行权后的到期交割。
  (二)反向平仓结算
  人民币外汇欧式期权交易反向平仓结算分为协商反向平仓和违约反向平仓。
  协商反向平仓,指在交易到期结算前,如客户因真实需求背景发生变更,在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相关声明、确认函等能够予以证明的书面材料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协商确定的事项为客户办理反向平仓。
  违约反向平仓,指在交易到期结算前或到期结算时,客户出现交易协议违约事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按照交易协议违约处理的有关约定为客户办理反向平仓。

  十四、计息及费用
  客户资金账户和保证金账户中的资金按照国家监管部门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活期存款利率及计息方式计付利息。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收取客户人民币外汇欧式期权交易手续费。

  十五、风险揭示
  客户办理人民币外汇欧式期权交易之前应充分认识并完全理解可能遇到的各类风险。以下仅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于目前市场情况和人民币外汇欧式期权产品特点列举的主要风险种类和对风险因素的客观分析,并不保证涵盖人民币外汇欧式期权交易的全部风险种类,同时也不代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市场情况的预测。
  (一)政策风险
  人民币外汇欧式期权是根据当前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设计的产品,如遇国家宏观政策、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发生变化,可能影响到客户正常交易,并可能造成业务关停,进而导致客户受到损失。
  (二)市场风险
  受相关人民币外汇市场影响,如人民币外汇欧式期权衍生产品交易价格发生不利波动,可能导致客户受到损失。
  1.现金流分析
  (1) 客户买入人民币外汇看涨期权


现金流情景分析

 

人民币即期汇率变化

该期客户期权费收支

该期客户期权购汇成本

情景一

到期日外币对人民币即期汇率高于期权执行价

支出期权费

期权执行价×交易金额+期权费

情景二

到期日外币对人民币即期汇率低于期权执行价

支出期权费

到期日即期汇率×交易金额+期权费
(不行权,到期即期购汇)

  (2) 客户卖出人民币外汇看涨期权


现金流情景分析

 

人民币即期汇率变化

该期客户期权费收支

该期客户期权结汇收入

情景一

到期日外币对人民币即期汇率低于期权执行价

收入期权费

到期日即期汇率×交易金额+期权费
(不行权,到期即期结汇)

情景二

到期日外币对人民币即期汇率高于期权执行价

收入期权费

期权执行价×交易金额+期权费

  (3) 客户买入人民币外汇看跌期权


现金流情景分析

 

人民币即期汇率变化

该期客户期权费收支

该期客户期权结汇收入

情景一

到期日外币对人民币即期汇率低于期权执行价

支出期权费

期权执行价×交易金额-期权费

情景二

到期日外币对人民币即期汇率高于期权执行价

支出期权费

到期日即期汇率×交易金额-期权费
(不行权,到期即期结汇)

  (4) 客户卖出人民币外汇看跌期权


现金流情景分析

 

人民币即期汇率变化

该期客户期权费收支

该期客户期权购汇成本

情景一

到期日外币对人民币即期汇率高于期权执行价

收入期权费

到期日即期汇率×交易金额-期权费
(不行权,到期即期购汇)

情景二

到期日外币对人民币即期汇率低于期权执行价

收入期权费

期权执行价×交易金额-期权费

  2.交易市值及主要影响
  人民币外汇欧式期权交易到期前,市值主要影响因素为市值评估时期权费与市值评估价格之差。
  标的汇率,以美元对人民币看涨期权为例,美元对人民币汇率与市值正相关。如果美元对人民币汇率下跌,则期权价值将减少,甚至接近于零。对期权买方而言,交易市值减少,对期权卖方而言,交易价值增加。
  标的汇率波动率,波动率越大,期权市值越高。以美元看涨期权为例,如果美元对人民币波动率下降,则期权价值减少。对期权买方而言,交易市值减少,对期权卖方而言,交易价值增加。
  到期剩余时间,随着到期日的临近,期权市值将减少,对期权买方而言,交易市值减少,对期权卖方而言,交易价值增加。以美元看涨期权为例,如在期权到期日标的汇率低于行权汇率,期权价值降为零,买方双方交易价值都为零。
  3.最大现金流损失
  客户买入人民币外汇看涨期权交易到期交割时,如客户当日即期购汇价低于约定的看涨期权行权价,则客户将产生机会损失,金额为期权费;客户买入人民币外汇看跌期权交易到期交割时,如客户当日即期结汇价高于约定的看跌期权行权价,则客户将产生机会损失,金额为期权费。
  客户卖出人民币外汇看涨期权交易到期交割时,如当日即期汇率显著高于约定的看涨期权行权价,则客户将产生机会损失,金额为:交易金额×(当日即期汇率-约定的看涨期权行权价)-期权费;客户卖出人民币外汇看跌期权交易到期交割时,如当日即期汇率显著低于约定的看跌期权行权价,则客户将产生机会损失,金额为:交易金额×(约定的看跌期权行权价-当日即期汇率)-期权费。
  (三)操作风险
  客户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交交易指令时,应确保所提交的指令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交易指令的真实性、合法合规性负责,因客户泄露身份识别信息、误使用身份认证方式或操作失误等原因,可能造成不必要损失。
  (四)系统风险
  客户应充分认识软件或网络故障、黑客入侵、系统病毒感染、数据传输延迟、系统不兼容、操作不当、交易及资金账户密码遗失或被盗用等风险,客户自愿承担由此带来的损失。交易时间内,客户的未成交委托交易可能因通讯网络速度等原因无法及时撤销或成交,客户自愿承担由此带来的损失。
  (五)合规风险
  本产品交易须遵守国家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及制裁合规管理等相关规定,交易资金的来源及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如出现涉嫌从事洗钱、恐怖融资、逃税或违反制裁合规等管理制度的可疑交易行为,客户的交易指令及资金划转可能受到限制,且客户须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
  (六)不可抗力及突发事件风险
  受自然灾害、战争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或受国际上各种政治、经济、突发事件等因素的影响,或受通讯故障、系统故障、电力中断、市场停止交易等意外事件或金融危机、国家政策变化等因素的影响,可能对客户正常办理人民币外汇欧式期权交易造成影响,进而可能使客户受到损失。
  (七)业务暂停、停办风险
  本产品可能因国家法律法规、宏观政策或监管规定调整、应对市场极端情况需要、产品风险管理需要、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业务调整需要、系统变更或突发事件等情况全部或部分暂停、停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将与客户协商提前终止所有存续人民币外汇欧式期权交易。业务暂停或停办计划、措施、业务暂停或停办后安排等具体事项,均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官方网站发布的通告为准。
  (八)其他风险
  本产品介绍无法揭示本产品的所有风险和市场全部情形,除上述各类风险外,本产品可能受到其他或有风险的影响,对客户交易产生不利影响。客户在入市交易之前,应对自身的经济承受能力、风险控制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做出客观判断,对本产品作仔细的研究,谨慎交易。因本产品介绍中未揭示的风险而产生的损失须由客户自行承担。

  十六、名词定义
  (一)外汇,指除人民币以外的币种。
  (二)货币对,指外汇交易中两种货币成对交易,以货币A/货币B表示。买入即为买入货币A卖出货币B,卖出即为卖出货币A买入货币B。
  (三)汇率,指外汇交易货币对中的两种货币在交易中互相兑换的交换价格。除日元或交易双方另有约定,货币A/货币B的汇率表示每1货币单位的A等于若干货币单位的B。
  (四)即期汇率,指在即期交易中,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两个营业日以内为客户办理交割的汇率。
  (五)交易日,指客户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成一笔衍生产品交易的日期。
  (六)到期日,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客户达成衍生合约的合约到期日,对于欧式期权合约而言,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客户约定执行行权或弃权操作的日期。
  (七)交割日,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客户约定的交割资金的日期。
  (八)看涨期权,指期权买方向期权卖方支付一定期权费后,自起始日起获得在未来某一确定时间(即到期日)按约定的交易价格和交易数量向期权卖方买入相应金融产品或商品权利的期权。
  (九)看跌期权,指期权买方向期权卖方支付一定期权费后,自起始日起获得在未来某一确定时间(即到期日)按约定的交易价格和交易数量向期权卖方卖出相应金融产品或商品权利的期权。
  (十)欧式期权,指期权买方和卖方在到期日,以约定的交易价格进行资金结算的期权。
  (十一)行权价格,指期权的买卖双方在交易日约定的,当期权到期时,用以买卖金融产品或商品的价格。
  (十二)标的价格,指期权到期日时,与行权价格对应的,判断是否行权的金融产品或商品的交易价格。人民币外汇欧式期权的标的价格也称标的汇率。


  十七、其他
  本产品介绍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制定和修改。
  (一)日期及时间
  本产品介绍中所述日期及时间,如无特别说明,均指北京时间。
  (二)产品介绍修改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能基于国家法律法规、宏观政策或监管规定调整、应对市场极端情况需要、产品风险管理需要、自身业务调整需要、系统变更或突发事件等情况对本产品介绍进行修改。除特殊情况外,对本产品介绍所做的任何修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将提前通过官方网站发布通告或视情况采取其他适当通知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短信、电话、融e联、手机银行等方式,对客户进行通知或提醒。在通告期内,乙方对《产品介绍》的修改有异议的,可在新《产品介绍》生效前通过甲方95588电话银行咨询、提出意见或办理人民币外汇欧式期权交易业务的注销手续。通告期满,乙方未注销或在通告期满后继续进行相关操作的,视为接受修改后的《产品介绍》。
  
(三)产品动态调整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宏观政策或监管规定调整、应对市场极端情况需要、产品风险管理需要、自身业务调整需要、系统变更或突发事件等情况,持续动态调整本产品的相关规则,并有权适时采取包括但不限于暂停或停办部分或全部外币兑换交易品种、终止协议等措施,或在修改本产品的客户协议、产品介绍或交易规则前,对本产品相关交易规则、系统设置等采取临时性或紧急调整,并尽可能提前或及时通过官方网站通告或其他适当方式通知客户调整的具体内容。上述通知内容与本产品的客户协议、产品介绍或交易规则冲突的,以通知内容为准。客户应密切关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通知,及时获取相关信息并采取风险控制措施。如客户未能及时阅读有关通知,由此产生的损失由客户自行承担。
  
(四)通知方式
  本产品介绍中所述及的有关调整及其他重要事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通过官方网站(www.icbc.com.cn)发布通告或视情况采取其他适当通知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短信、电话、融e联、手机银行等方式,对客户进行通知或提醒。除通过官方网站及时获取有关通告之外,客户还应自行确认预留正确的手机号码,并确保能及时接收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能通过手机渠道发送的相关通知。如客户未密切关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官方网站,或者未预留有效手机号码、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示信息或电话设置为拒收、免打扰或因通讯网络故障等其他原因,导致未能及时知悉通告内容或无法接收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相关通知,由此产生的损失及不利后果由客户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