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业务简述: 外币光票托收业务系指不附带商业单据的外币票据,是具有一定格式的书面债据,在一定的日期内,持票人(债权人)可向出票人(债务人)或其批定的付款人按所记载的外币金额兑现款项的凭证。 根据总行与境外代收行签订的票据托收协议,将委托人委托收款的票据寄到境外代收行后,由代收行代为办理票据兑现的业务。
二、适用对象: 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
三、特色优势: 我行可受理光票托收的外币票据包括旅行支票、私人支票、境外银行或其他商业机构开出的支票、本票、汇票以及与我行签有协议可办理托收的其他票据。我行目前可受理以下币种的外币光票托收业务:美元、港币、欧元。
四、操作指南: (一)我行不受理以下外币光票的托收业务:美国邮政汇票(Postal money order)、美国政府国库支票(United states treasury check)或由美国联邦政府出具的票据。 (二)我行提供的托收方式主要有立即贷记托收方式(CASH LETTER)和最终贷记托收方式(COLLECTION)。 (三)立即贷记托收方式:即我行寄送票据至境外代收行,代收行收到票据后在合理的工作日内(采用立即贷记方式,代收行在收到我行委托后以T+1方式立即贷记我行账户)将款项贷记我行账户,但遇付款人账户余额不足等情况以及在各国票据法或有关法律规定的追索期内对我行保留追索权。立即贷记托收方式中的代收行必须与工商银行总行签订光票托收协议或在与总行签订的账户行协议中有相关规定。 (四)最终贷记托收方式又称收妥入账,即我行作为委托行直接寄送票据给出票行/付款行,出票行/付款行从付款人账户扣款后偿付我行,在各国票据法或有关法律规定的追索期内对我行保留追索权。最终贷记托收方式项下,我行也可选择和我行签订光票托收协议的代理行代为寄送票据和收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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