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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业务简述
  内保外贷业务是指为满足客户真实、合理、合法的融资需求,由我行作为担保人开出以我行境外机构或其他境外金融机构为受益人的融资类保函(含备用信用证),受益人据以向境外客户办理信贷业务,或者我行作为担保人以境外注册的客户为被担保人,向境外受益人开出非融资类保函或以其他方式承担非融资类担保责任。

  二、适用对象
  内保外贷主要是为支持境内企业参与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和竞争,促进投资便利化,有效解决中国境外投资企业融资难等问题。

  三、开办条件
  担保申请人需提供以下资料
  1.经营状况、财务数据、预期收益、日常收支等能够证明担保申请人的偿债能力的材料。
  2.担保申请人与债务人关系的证明材料。
  3.担保项下资金用途及相关交易背景的材料。
  4.对涉及境外投资、并购、发债等事项的,如需中国相关主管部门审批、确认、登记或备案,须提供有关批文、确认书、核准文件或备案表等。
  5.对内保外贷项下担保责任为境外债务人在境外发行债券项下还款义务的,还须提供担保申请人与债务人的股权关系证明,以及境外投资项目与担保申请人存在股权关系的证明材料。
  6.我行认为必要的其他资料。

  四、开通流程
  申请人向我行申请开立保函,我行审查申请人资信情况、被担保人的基本状况及反担保落实情况,受益人(我行境外机构或其他境外金融机构)进行信贷审查,我行向受益人(我行境外机构或其他境外金融机构)开具保函或备用信用证,受益人向借款人提供融资。

  五、服务渠道与时间
  在我行对公外汇经营网点的营业时间内办理。

  六、操作指南
  未经中国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内保外贷项下资金不得通过借贷、股权投资或证券投资等方式直接或间接调回中国境内使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内保外贷项下资金直接或间接用于向在中国境内注册的机构进行股权或债权投资。
  2.内保外贷项下资金直接或间接用于获得境外标的公司的股权,且标的公司50%以上资产在中国境内。
  3.内保外贷项下资金用于偿还债务人自身或境外其他公司的债务,而原融资资金曾以股权或债权形式直接或间接调回中国境内。
  4.内保外贷项下资金用于向境内机构预付货物或服务贸易款项,但付款时间相对于提供货物或服务的提前时间超过1年,且预付款金额超过100万美元及买卖合同总价30%的(出口大型成套设备或承包服务时,可将已完成工作量视同交货)。

  七、常见问题
  内保外贷项下融资主要可以用以哪些范围?
  内保外贷项下融资仅限用于债务人正常经营范围内的相关支出,不得虚构贸易背景进行套利,或进行其他投机性交易。

  本页面内容仅供参考,部分内容以当地分行公告与具体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