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业务简述:
流动资金贷款是为满足借款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临时性、季节性的资金需求,保证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而发放的贷款。
二、产品特点:
流动资金贷款的特点是期限灵活,能够满足借款人临时性、短期和中期流动资金需求,按期限可分为临时流动资金贷款、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和中期流动资金贷款。临时贷款是指期限在3个月(含3个月)以内的流动资金贷款,主要用于企业一次性进货的临时需要和弥补其他季节性支付资金不足;短期贷款是指期限为3个月至1年(不含3个月,含1年)的流动资金贷款,主要用于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周转的资金需求;中期贷款是指期限为1年至3年(不含1年,含3年)的流动资金贷款,主要用于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中经常性的周转占用和铺底流动资金贷款。
三、适用对象:
流动资金贷款流动性强,适用于有中、短期资金需求的工、商企业借款人。
四、具体办理程序:
1.申请。借款人向我行提出流动资金贷款申请,应主要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明,或营业执照(如三证合一),对需年检的,还应有最新的年检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经财政部门或会计(审计)师事务所核准的前三个年度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成立不足三年的企业,提供自成立以来的年度和最近一期报表);公司合同或章程;企业董事会(股东会)成员和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名单和签字样本等;信贷业务由授权委托人办理的,需提供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若借款人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公司或承包经营企业,要求提供董事会(股东会)或发包人同意申请信贷业务决议、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证明;担保人相关材料;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签定合同。如我行进行调查和审批后认为可行,则借款人需与我行签订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等法律性文件。
3.落实担保。如需担保,借款人与我行签定借款合同后,还需进一步落实第三方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措施,并办理有关担保登记、公证或抵押物保险、质物交存银行等手续。
4.贷款获取。借款人办妥发放贷款前的有关手续,借款合同即生效,我行即可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借款人可按照合同规定用途支用贷款。
5.还款。按合同约定方式偿还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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