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业务简述
场外综合存管业务是由期货交易所指定的存管银行,协助期货交易所办理标准仓单交易、商品互换交易等综合服务平台相关业务的资金存管业务。场外交易商向交易所提交申请材料,并在工商银行开立专用资金账户,交易所完成账户绑定后,可实现在综合服务平台上银行结算账户与交易所场外账户的实时划转。场外综合业务存管银行根据交易商结算账户的变动情况,实时调整交易商资金账户的余额,为交易所场外综合存管业务提供资金结算等金融服务。
二、适用对象
具备交易所场外业务资格的场外交易商。
三、开办条件
场外交易商已在我行开立结算账户并开通电子银行,在交易所完成办理相关业务的开户申请手续,并经期货交易所备案后获得会员代码,再到工商银行电子银行门户网站自助申请办理业务开通手续。
四、开通流程
1.未在我行开立对公结算账户及网银的,需要交易商携带所需证件在我行开立法人账户并开通电子银行;已开立结算账户且开通了网银的可作为交易账户使用。
2.交易商携带相关证件材料到期货交易所备案获得场外会员资格。
3.交易商通过网银渠道或临柜完成账户挂接,建立交易商账户与银行结算账户的绑定关系。
五、服务渠道与时间
场外出入金业务服务时间根据各场外交易商及期货交易所要求分别设定。
六、费税标准
场外出入金注册费由交易商支付,收费方式可分为按笔一次性收取。目前场外出入金注册手续费暂免。
七、操作指南
1.交易商应在工商银行开立法人结算账户并开通电子银行后,方可办理建立交易所场外会员手续。
2.交易商通过电子银行渠道办理交易所场外出入金业务,则必须先成为工商银行的电子银行证书客户并在交易所申请备案。交易商申请建立场外出入金关系应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本人或授权经办人办理。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本人办理应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授权经办人办理的还应提供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提交加盖单位公章。
|